返還保證金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3年度,85號
TPHV,113,聲再,85,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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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李春黛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間因與相對人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
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
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亦
分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
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首
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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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