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張台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六四八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就法官對
聲請人陳述及法官詢問當事人、對造訴訟代理人之筆錄記載
遺漏甚多,聲請人為核對以保障訴訟利益,有聽取前開庭期
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
請交付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前揭規定尚
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為正當目的使用,茲
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