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黃鳴淑
法定代理人 黃昔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玫芳即私立三民護理之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285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新北地院以11
2年度救字第20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有該卷宗
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
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
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