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選上字,94年度,1號
KSHV,94,選上,1,2005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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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 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選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94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原為高雄縣鳥松鄉 大竹村第17屆村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 法)案件經法院審理,上訴人在陳志明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褫奪公權2 年即將確定之際,即積極運作補選事宜, 為求勝選,自民國92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1 日止,遷入 如附表所示「幽靈人口」王婷玉等17人戶籍至大竹村設籍4 個月,以取得大竹村長補選選舉之投票權(各遷籍取得投票 權人、原設籍地址、遷入地址、遷入時間、遷出時間,均詳 如附表所示);陳志明判刑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後,大 竹村辦理村長補選,兩造為登記為候選人,並於93年9 月18 日進行投票,實際上未住在大竹村之王婷玉等17人,亦前往 投票,開票結果,上訴人得292 票,伊得283 票,廢票7 票 ,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24日公告上訴人當選。上訴人 與如附表所示王婷玉等17人犯刑法第146 條第1 項之以非法 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罪,爰依選罷法第 103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求為:上訴人當選高雄縣鳥松 鄉大竹村第17屆村長無效。
二、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之王婷玉等17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遷 徙權,並無違法等語置辯。
三、原法院准許被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爭執事項之論斷:
王婷玉等17人遷移戶籍是否為上訴人參與高雄縣鳥松鄉大竹 村村長補選而為?
 按選罷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滿4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 人」,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 權力,其應由各該選舉區選出者,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 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有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與能及



主權在民的精神。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區公共 行政事務的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事務的監督,與各該選舉 區居民之生活及利益息息相關,自以實際居住於該地區已有 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感受最為深切。而遷徙自由 ,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遷徙自由之行使, 如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 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仍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 參照)。換言之,遷徙自由權之行使,並非絕對之基本權利 ,倘基於公益事由,亦得以法律為適度之限制。因此虛偽為 戶籍遷移登記之行為,戶籍法第25條及第54條,分別授權主 管機關得為撤銷戶籍登記,並得對申請人課處行政罰鍰。如 虛偽遷籍係為選舉投票之目的,意欲影響原有之選舉秩序及 投票之正確基礎,進而造成投票不正確之結果,自不得空言 主張虛偽遷移戶籍係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利。因此, 本未住於該選舉區,為投票予某一特定候選人之目的,將戶 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最後投票予何候選人,純就該選區之 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亦必然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即無 投票權人以虛報戶籍的不實方法使公務員登載在選舉人名冊 並公告確定,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以投票,致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者,應屬於刑法第146 條所規範(該法條謂非法方法, 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不僅指使候選人當選與否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為限,凡使投票之選舉人數、候選人得票數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亦包括在內)。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原為高雄 縣鳥松鄉大竹村第17屆村長,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本院於 92 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經最高法 院於93年5 月6 日駁回陳志明上訴確定;高雄縣選舉委員會 乃舉辦該村村長補選;王婷玉等17人在93年9 月18日投票日 四個月以前,自不同地址遷入戶籍(原設籍地址、遷入地址 及時間、再遷出地址,均詳附表所示),取得補選之投票權 ,兩造為補選之2 名候選人,王婷玉等17人於93年9 月18日 均前往投票,選舉結果上訴人得292 票,被上訴人得283 票 ,廢票7 票,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24日公告上訴人當 選,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 刑事卷、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戶卡片(見 附表『戶籍資料出處』欄所示卷宗及頁數)、選舉公報(原 審卷六頁)、選舉人名冊(外放,四二頁、四四頁、五十頁 )、高雄縣選舉委員會94年3 月10日之高縣選一字第0941 650056號函檢附之選舉公告資料(原審卷二0三頁至二一五 頁)。茲首應審酌者,乃王婷玉等17人遷移戶籍是否係為上 訴人參與村長補選而為?查:




王婷玉等17人於陳志明被訴違反選罷法時,分別陳述如下: ⒈王婷玉於調查時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  )我目前實際居住於仁美村學堂路17號,與我丈夫薛景釧及 3 個子女同住)」、「(何時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 路8 巷4 號之戶籍地?該址房屋何人所有?)我於92年11月 18 日 遷入該戶籍地址,該址是我公公的房屋」、「(遷入 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因為上班常不在家 ,故許多掛號信件均無法接收,所以將戶籍至大竹村地址, 由我公公代收,該遷戶之手續是我親自辦理」、「溫守前、 阮秀珠許勝福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王姿 文是否認識?)我認識溫守前、阮秀珠許勝福許勝坤王姿文」、「(溫守前等8 人之戶籍是否均委託你辦理遷入 ?原因為何?有無領取報酬?)是的,因為溫守前係我們公 司的僱工,其工作為看管公司位於戶籍地旁的木場,而人也 住在戶籍地旁的一只貨櫃,故遷至我公公的戶籍,許勝福則 因為鳥松鄉民可免費入澄清湖,故要求我及他的友人(阮秀 珠、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等)將其戶籍遷入我 公公的戶籍內」、「我有投票權,且該次選舉我親自前往投 票」、「高雄縣鳥鄉○○村○○路8 巷4 號之址,共有四棟 房子,中間以巷子隔開,各為兩間,其中一邊為村長候選人 甲○○○所有,另一邊則為我公公薛進來所有,我們係出於 上述理由而遷戶,並不是為了支持甲○○○遷址」(偵選他 二七0號卷五十至五二頁)。
⒉溫守前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把戶 籍設在我老闆薛景釧的住內,該處地址為高雄縣鳥松鄉○○ 村○○路8 巷4 號,我實際則住在大竹路8 巷4 號旁的空地 工寮,該工寮是薛景釧所搭建,我獨自一個人住在工寮幫我 老闆看顧板模」、「(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 理?)我原來就在鳥松鄉夢裡村租屋居住,因受僱於薛景釧 且住在他的工寮,所以才將戶籍遷到薛景釧的戶內,是薛景 釧的太太王婷玉在我的請託下,辦理遷移」、「將戶籍遷入 其戶籍內,以方便個人通信之用,我沒有任何報酬給王婷玉 」、「我有投票權,亦親自前往投票」、「村長候選人甲○ ○○住在我雇主隔壁,但兩戶同一址,我認識甲○○○,而 投票支持他」(同上卷五四至五五頁)。
⒊巴宗南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目前我 實際住在高雄縣大樹鄉○○村○○路89號,與我父親母親住 在一起」、「(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記不清楚 )遷入戶籍地址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1之2 號,該址



是我擔任臨時工時之老闆施木生所有,與施木生係僱主與員 工關係,實際上我並沒有住在鳥松鄉○○路11之2 號」、「 (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遷入高雄縣 鳥松鄉○○村○○路11之2 號居住的原因是我哥哥告訴我鳥 松鄉的福利很好,進入澄清湖免費等福利,我就找我哥哥巴 宗雲及弟弟巴宗輝一起遷入,遷入手均係由施木生代為辦理 」、「(經查你委託陳志明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 陳志明報酬?)我與哥哥巴宗雲、弟弟巴宗輝的身分証都是 交給施木生,由施木生辦理遷入,至於為何施木生會再交由 他人辦理,我說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 村長補選,我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去投票,施木生通知我有 投票單,叫我去拿投票單投票,投票當日我開車載哥哥巴宗 雲、弟弟巴宗輝一起去投票」、「我不是為了支持甲○○○ 而遷入」(同上卷五八至五九頁)。
⒋巴宗輝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目前我 實際住在高雄縣大樹鄉○○村○○路89號,與我父親母親住 在一起」、「(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記不清楚 )遷入戶籍地址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1之2 號,該址 據我哥哥巴宗南轉述係他老闆陳志明的房屋」、「(遷入原 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是因為鳥松鄉仁美村 友人綽號張簡(基資姓名及電話我不清楚)告訴我戶籍如設 在鳥松鄉,至澄清湖棒球場看棒球可以免費,所以我才請我 哥哥巴宗南將戶籍遷至前述鳥松鄉大竹村的地址」、「陳志 明是我哥哥巴宗南老闆,我並不認識陳志明」、「(你有無 委託陳志明將戶籍辦理申請遷入鳥松鄉,原因為何?有給陳 志明報酬?)我是委託我哥哥巴宗南代辦遷至前述鳥松地址 ,至於我哥哥有無委託陳志明辦理及有無給付陳志明報酬, 我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我 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票」、「我純粹為了免費觀賞棒 球賽,才委託我哥哥吧宗南遷戶籍」(同上卷六二至六三頁 )。
巴宗雲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居 住於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1之2 號,與巴宗輝及巴宗 南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我記不清 楚)我弟弟幫我辦理遷入,將戶籍遷入前述鳥松鄉○○村○ ○路11之2 號,該址房屋所有人我不清楚,與房屋所有人也 沒有任何關係」、「(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 理?)92年間(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了)我弟弟巴宗南告訴



我若將戶籍遷至高雄縣松鄉,進入澄清湖玩可以享受優待, 所以我便將我的身分証、印章及戶口名簿交給他,由他幫我 辦理戶籍遷移」、「(經查你委託陳志明辦理申請遷入,原 因為何?有給陳志明報酬?)我並不認識陳志明,戶籍遷移 的事情全部都是委託我弟弟巴宗南辦理」、「高雄縣鳥松鄉 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我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票 」、「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六六至六 七頁)
王姿文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現在 一人獨居於高雄縣鳥松鄉○○村○○路254 巷41號,從未搬 離此地」、「(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11月中旬遷入目前戶籍 ,該址是我父親王秋吉友人薛景釧王婷玉所有」、「(遷 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我父親罹患癌 症,長年住院,所以我幾乎在醫院照顧我父親,家中無人收 信件,因此我父親便要我將戶籍遷至王婷玉前述住所,所以 我即將戶籍資料給薛景釧辦理遷戶事宜,而我父親已於92年 12 月3日因病過世,戶籍迄今(94年1 月31日)未遷出」、 「我在該次村長補選中具有投票權,也有親自前往投票,我 僅記得投給男性候選人,至於姓名為何我忘記了」、「我不 是為了支持甲○○○而辦理戶籍遷移」(同上卷七十至七一 頁)。
許勝福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是住於高雄市○鎮區○○街102 巷6 號,我與母親及女兒同 住於此,我與女友阮秀珠的戶籍是設於高雄縣鳥松鄉○○路 8 巷4 號」、「(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6 月間進入欣益木材 行工作,92年8 月間為就近工作,於是與我女友阮秀珠搬至 此處居住,並於92年11月間將戶籍遷於此,當時我是將我及 女友阮秀珠的戶口名簿及身分証交給老闆娘王婷玉,去辦理 戶口遷移手續,93年年初(農曆年前)因離開欣益公司,於 是又搬回高雄市○鎮區○○街102 巷6 號」、「(你搬至高 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時,並將戶籍遷至於此,為何手 機帳單未遷該處?)我經常回高雄市去通訊行補帳單繳費, 所以沒改帳寄地址」、「(你為何要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鳥松 鄉○○路8 巷4 號?)因為老闆娘王婷玉說要我將戶籍遷至 鳥松鄉後,以後去澄清湖可以不用門票,所以我才會委託王 婷玉將我的戶籍遷至於此,另我找了林泰吉、堂弟許勝坤、 我友人郭爵瑋、李侑軒等一起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鳥松鄉○○ 路8 巷4 號」、「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四人並



未在欣益木材行工作,也未住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 」、「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4 人將身分証及戶 口名簿等資料交給我本人後, 我再交給老闆娘王婷玉辦理」 、「我有投票權, 我本人有去投票」、「林泰吉許勝坤、 郭爵瑋及李侑軒4 人實際上都是住於高雄市,村長補選日之 前是王婷玉打電話給我,要我回去鳥松鄉向他他拿我們6 人 的投票通知單,補選當日他們4 人都到我於高雄市前鎮區住 處集合,我和阮秀珠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4 人一起去鳥松鄉投票」、「我不知該處為甲○○○戶籍,甲 ○○○丈夫綽號志明有向我拜票,我口頭上有答應支持」、 「我回去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向王婷玉拿投票通知 單時遇到陳志明,當時陳志明才向我拜票,要我投給甲○○ ○」、「(經查你委託王婷玉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 給付王婷玉報酬?)我只是單純為了去澄清湖不用買門票, 我並沒有支付王婷玉任何報酬」(同上卷七三至七六頁)。 ⒏阮秀珠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實際居住於高雄市○鎮區○○街102 巷6 號,我現在與男友 許勝福同住於此」、「(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 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月間(詳 細日期已忘記)遷入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該址房 屋係我男友許勝福的老闆綽號川仔(經調查實際姓名為薛錦 川)所有,我與薛錦川沒有任關係」、「(遷入原因為何? 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與男友許勝福先前在92年5 、 6 月間住該址,約在半年後,經由薛錦川的妻子王婷玉的協 助辦理戶籍遷入,在戶籍辦妥後半年左右,我與男友因在當 地工作告一段,落於是搬遷回高雄市○鎮區○○街102 巷6 號住居」、「我會將戶籍委託王婷玉辦理遷入,係因我男友 許勝福在當地工作,當我們又實際居住在鳥松鄉○○路8 巷 4 號1 樓,才會將戶籍遷入,王婷玉在協助辦理戶籍遷入過 程中,我沒有給付任何報酬」、「我有親自前往投票,並將 選票投給登記第二號候選人乙○○」、「我並非因支持甲○ ○○而遷址」、「我本人是民進黨籍,而甲○○○是國民黨 籍,所以我本人在大竹村長補選中,支持與我同係民進黨的 乙○○」、「(你既然實際定居於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 4 號1 樓將近1 年,為何不清楚甲○○○本人有無居住該址 , 你做何解釋?)我雖然本人居住於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號1樓將近1 年,因為我本人平日很少出門,所以並不了 解甲○○○究竟有無實際居住該址」(同上卷七八至八十頁 )。
許勝坤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從小



至今都住在高雄市○鎮區○○街102 巷4 號,我與母親同住 ,從未搬離至其他地方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 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92年11月間( 詳細日期我已忘記)我將戶籍遷入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 4 號,該址房屋係我堂哥許勝福之老闆(我並不清楚其真實 姓名)所有,我與他並不認識」、「(遷入原因為何?係自 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堂哥許勝福向我遊說將戶籍遷入前 述鳥松地址,即可享有澄清湖觀光區免費遊覽及棒球場門半 價之優待,所以我才將自己的戶籍委託許勝福遷入前地址內 」、「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時,我具 有投票權,我有前往投票」、「我不是因為支持甲○○○而 遷戶籍」(同上卷八三至八四頁)。
林泰吉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實際住在高雄市○鎮區○○街19巷4 號2 樓,我與父、母親 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 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92年11月、12月間(詳細日期記不 清楚)遷入戶籍地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該址係我 友人許勝福老闆夫婦所有,我與許勝福老闆夫婦並不認識, 亦未實際遷入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居住」、「(遷 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遷入高雄縣鳥松 鄉○○路8 巷4 號居住的原因,係許勝福告訴我鳥松鄉的福 利很好,有棒球場門票半價,進入澄清湖免費等福利,遷入 手續均係由許勝福代為辦理」、「(經查你委託王婷玉辦理 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王婷玉報酬?)我的戶口名簿、 身分証都是交給許勝福,由許勝福代為辦理遷入,至於許勝 福會再交由他人辦理,我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 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時,我具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 票。當日上午上午10時左右,我本人及許勝福許勝坤、綽 號阿朱、偉仔、二手等人(我六人戶籍均設在高雄縣鳥松鄉 ),至許勝福位在高雄市前鎮區住宅集合,由許勝福載阿朱 ,其餘的人再分騎機車前往大竹村投票所投票」、「為何會 遷入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村長候長選人甲○○○戶 籍地,我也不清楚,也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入」(同 上卷八七至八八頁)。
李侑軒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市苓雅區○○○街137 巷9 號5 樓,家中成員有 我父親、母親、哥哥及兒子」、「(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 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本來就住 在高雄市苓雅區○○○街137 巷9 號5 樓,92年11月間,我 聽朋友許勝福說設籍高雄縣鳥松鄉的民眾可以不用買門票免



費進入澄清湖園區,因此我便於92年11月間將戶籍遷到朋友 許勝福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8 巷4 號之住處,許勝福從 未向我提及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我也未去過該址,我都是 委託許勝福辦理遷戶口事宜,至於許勝福與該戶籍地址有無 關係,我不了解」、「(經查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戶籍遷 入,原因為何?有無給付蔡美麗報酬?)我是委託許勝福辦 理戶口遷移,我不認識蔡美麗,也未給付任何人報酬」、「 (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 權?有無前往投票?)有的,92年9 月17日,許勝福告知我 93 年9月18日鳥松鄉大竹村村長補選,要我當日携帶印章及 身分証去投票,他會將投票通知單給我,, 我於92年9 月18 日當日與許勝福一齊至大竹村投票」、「我不知道高雄縣鳥 松鄉○○路8 巷4 號為村長候長選人甲○○○戶籍地,我是 為了免費至澄清湖遊玩才答應許勝福將戶籍遷至鳥松鄉」( 同上卷九一至九三頁)。
⒓郭爵瑋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於高雄市○○區○○路51號5 樓,與我母親及大姐同住 」、「(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 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3年初遷入該戶籍,我不知道該 房屋係何人所有,跟房屋所有人也沒有任何關係」、「(遷 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93年間我的朋友有 許勝福告訴我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鳥松鄉就可以免費進出澄清 湖,因為我平常去澄清湖釣魚,認為可以省下門票錢,所以 就同意遷戶籍,後來他又說只要將身分証交給他,就可以幫 我辦理戶籍遷移,所以我便將身分証交給他,請他幫我代辦 戶籍遷移,我本人並無居住在該戶籍」、「(經查你委託陳 志明辦理申請戶籍遷入,原因為何?有無給付陳志明報酬? )我係委託許勝福幫我辦理戶籍遷移,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 陳志明,我不認識陳志明也沒付給陳志明報酬」、「高雄縣 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我有投票權,也有親 自前往投票,但我不知道該屆選舉是村長補選,係因為投票 前我朋友許勝福告訴我當天有烤肉,邀我一同前往,順便一 起前去投票」、「我不認識甲○○○,也不是為了支持甲○ ○○而遷戶籍」(同上卷九五至九六頁)。
⒔劉蔡金桃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 前實際居住在高雄縣大寮鄉○○街148 巷86號,我與先生、 子女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 ?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月間由我姪子蔡 景益遷入我姪女蔡美麗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之 戶籍內,該戶籍係蔡美麗公公所有」、「(遷入原因為何?



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係因蔡景益之委託才遷入該戶 籍,遷入的原因是為了免費可以至澄清湖遊覽」、「高雄縣 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我有投票權,也有親 自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 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 ?是否為了支持甲○○○?)不是,我遷入戶籍係為了免門 票可以至澄清湖內遊覽,並非為了支持甲○○○而遷址」( 同上卷九九至一00頁)。
劉素真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與先生郭恒忠實際居住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街45號 」、「(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 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12月間遷入高雄縣鳥松 鄉○○路14之3 號,該房屋是我表姐夫施富隆所有」、「( 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因為時常前往 澄清湖風景區遊玩,為了得以免費通行該風景區,經蔡景益 之建議.才會將戶籍從大寮遷至鳥松鄉○○路14之3 號,我 是委託我二哥蔡景益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經查你 委任施富隆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施富隆報酬?) 依我了解,當初辦理申請遷入是經由我母親劉蔡金桃將相關 証件資料交予我二哥蔡景益前去辦理,為何係施富隆(按: 係蔡美麗之配偶),我不清楚,我並沒有給付任何報酬給施 富隆或蔡景益」、「(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 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有的,我本人亦有 親自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為村 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 址?是否為了支持甲○○○?)我不知道高雄縣鳥松鄉○○ 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我會遷 入該址,只要是因為我二哥蔡景益曾定居該址,我為了得以 免費通行至澄清湖風景區,所以才將戶籍遷入該址,我並非 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一0三至一0四頁)。 ⒖劉灔株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縣大寮鄉○○街148 巷86號,我與父母、哥哥同 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 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約於92年11月間遷入戶籍地址高雄 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該址房屋是我表姐蔡美麗住家」 、「(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鳥松 鄉民進入澄清湖風景區門票免費,所以我與母親劉蔡金桃遷 入該址,我將身分証交給我母親去辦理遷入事宜」、「經查 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蔡美麗報酬? )我將身分証交給我母辦理遷戶,至於是否為蔡美麗辦理,



我不清楚,我沒有給蔡美麗報酬」、「(高雄縣鳥松鄉第十 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 我有投票權,也有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鳥松鄉○○路 14 之3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 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了支持甲○○○?)我記得前述地 址是我表姐蔡美麗的住所,為何會是村長候選人甲○○○競 選服務處地址,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 一0七至一0八頁)。
潘氏美華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 前與公公、丈夫、小孩同住在高雄縣大寮鄉○○路98之3 號 我公公的房子,戶籍則設在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 、「(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 有人係何關係?)我約在2 年前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鳥松鄉○ ○路14號之3 ,那是我小姑蔡美麗(蔡景輝的妹妹)的房子 」、「(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將 戶籍設在鳥松鄉大竹村可以免費進去澄清湖遊玩,所以我就 遷至我小姑的住處」、「經查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遷入? 原因為何?有給蔡美麗報酬?)因為我小姑蔡美麗的房于在 鳥松鄉,依規定鳥松鄉民可以免費進去澄清湖遊玩,所以我 才請我小姑將我的戶籍遷至我小姑的住處,我沒有付報酬給 蔡美麗」、「(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 ,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我有投票權,也有前往投 票」、「經查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 ○○○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 了支持甲○○○?)我純粹是為了去澄清湖遊玩,才會將戶 籍遷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並不是為了支持村長 候選人甲○○○而遷址」(同上卷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⒘蔡景益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縣大寮鄉○○路98之2 號,與我父親同住」、「 (何時遷入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戶籍地址?該址房 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約於92年11月 間遷至上述戶址,房子是姐夫施富隆所有」、「(遷入原因 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當時在鳥松鄉工作,我 偶爾會至澄清湖遊玩,我姐姐蔡美麗告訴我說鳥松鄉民可免 費至澄清湖遊玩,所以我遂拿相關資料交由我姐姐蔡美麗辦 理」、「(你前述遷移戶口係為了可免費至澄清湖遊玩,是 否亦有你的親戚亦由於此種原因而將戶口遷至你姐夫之戶籍 內?)我的姑姑蔡金桃、其女兒劉素真劉艷株、嫂子潘氏 美華等人,皆因為免費至澄清湖遊玩,而約於我遷入戶籍之 時間前後,亦將戶籍遷至該戶籍內」、「(你上述委託蔡美



麗辦理申請遷入,有無給蔡美麗報酬?)沒有」、「(高雄 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 無前往投票)我有投票權,且我本人有親自前往投票」、「 (經查高雄縣鳥松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 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支持甲 ○○○?)該房子為我姐夫所有,至於為何會成為村長候選 人甲○○○之競選服務處地址,我則不清楚,我並不是為了 支持村長候選人甲○○○而遷址」(同上卷一一五至一一六 頁)。
②審酌王婷玉等17人之上開陳述,提供該17人設籍之王婷玉、 蔡美麗及施富隆夫妻(另提供房屋旁地作為上訴人競選服務 處)及施木生,與上訴人夫妻關係關係密切,除溫守前外( 詳後述),該16人遷址設籍之行為,主要係為上訴人補選大 竹村村長而為之舉動,分述如下:
王婷玉將其自己戶籍及幫許勝福阮秀珠林泰吉許勝坤 、郭爵瑋、李侑軒(下稱許勝福六人)、溫守前及王姿文等 戶籍,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8 巷4 號,寄居在王 婷玉新遷入與上訴人夫妻同地址但另獨立設立之戶籍內,有 戶卡片可參(証物卷五十頁),但許勝坤稱其從未搬高雄市 前鎮區○○街102 巷4 號,至其他地址居住,郭爵瑋不知其 遷入之房屋係何人所有,許勝福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 及李侑軒四人並未居住於大竹路8 巷4 號,村長補選日之前 ,是王婷玉打電話要其回去鳥松鄉向王婷玉許勝福6 人之 投票通知單,補選當日,渠等六人先在其高雄市前鎮區住處 集合,再一起到鳥松鄉大竹村唯一之投開票所投票,李侑軒 稱其未去過大竹路8 巷4 號,亦不知房屋人所有(許勝福未 曾告知),王姿文稱其居於高雄縣鳥松鄉○○村○○路254 巷41號,從未搬離該地,可知該許勝福六人與王姿文並無居 址新址之意思。阮秀珠雖稱曾在該址居住1 樓居住近1 年, 不知上訴人有無實際居住同址,已違經驗法則,其稱將選票 投給被上訴人,除無法舉証為真實外,亦係為上訴人脫免以 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迴護之詞。審酌上情, 可知王婷玉自己在大竹路8 巷4 號設籍,許勝福等人在其戶 籍地寄居設籍,乃係為第17屆大竹村村長補選而為。 ⒉劉蔡金桃蔡景益潘氏美華劉灩株(下稱劉蔡金桃四人 )及劉素真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4之3 號房屋之 空地,係上訴人向高雄縣鳥松鄉公所登記競選服務處之地址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陳志明證述明確,且有相片及高 雄縣鳥松鄉公所94年3 月22日鳥鄉民字第0940004370號函所 附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可參(本院卷四七頁、原審卷二二



六頁、二四0頁、二五三至二五四頁)。該房屋係施富隆之 父親施清吉所有,但施富隆為戶長,為施富隆証述,並有戶 卡片可參(原審卷二三九至二四0頁、証物卷五四至五五頁 )。施富隆之配偶為蔡美麗,有戶籍謄本可參(証物卷卅頁 ),劉蔡金桃四人辦理戶籍遷入至上開地址,係蔡美麗代為 之,施富隆亦幫劉素真辦理戶籍遷入上址,復提供其擔任戶 長房屋之空地供上訴人作為競選辦事處,足見施富隆夫妻與 上訴人夫妻關係密切。且由施富隆提供其居住房屋旁空地供 上訴人作競選辦事處,可知施富隆夫妻幫劉蔡金桃等人遷籍 至自己之戶籍內,亦係為上訴人競選村長補選而為之舉動。 ⒊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幫巴宗雲、巴宗南、巴宗輝(下稱巴宗 南三人)戶籍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1之2 號,寄 居在戶長施木生之戶籍內,有戶籍登記申請書可參(証物卷 五頁),而施木生係上訴人所推舉之選舉監察員,為施木生 到庭結證屬實,復有前開高雄縣鳥松鄉公所函檢附之系爭選 舉投開票所惟一監察員名冊足參(原審卷二三三頁、二五五 頁)。施木生係上訴人競選村長之惟一監察員,負責上訴人 監督村長選舉惟一投開票所之投開票作業事宜,又提供自己 之戶籍供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幫巴宗南兄弟三人遷址設籍之 用,亦見上訴人夫婦與施木生之關係非淺,陳志明幫巴宗南 三人遷址設籍之行為,更係為其配偶即上訴人補選其遭剝奪 村長資格後補選村長舖路。
⒋按一般人遷移戶籍,絕大部分係個別親自為之,始符經驗定 則。由上開王婷玉等17人之遷址設籍行為,非但非自己辦理 ,有些人尚不知新址所在,亦未曾住過新址,復以親友為單 位,集體遷移同一地址,甚至還由具候選人身分之上訴人配 偶代辦遷址設籍行為,遷入之新址又均與上訴人補選村長有 密切關係之人之地址,渠等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 8 巷4 號者,辦理遷籍時間集中在92年11月18日、19日二日 ,遷入高雄縣鳥松鄉○○村○○路14號之3 者,辦理戶籍登 記之時間為92年11月28日及12月1 日,遷入高雄縣鳥松鄉○ ○村○○路11之2 號者,申請遷入登記之時間均在92年11月 25 日 ,遷址設籍之時間復在本院刑事庭92年7 月10日判決 陳志明違反選罷法,科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之後, 最高法院93年5 月6 日駁回陳志明上訴確定之前,渠等設籍 後,復因未居住設籍地,於村長補選之前,再通知設籍人前 往領取選舉通知單,選舉之日又集體至投票所投票,均如上 述。可見上訴人及其配偶陳志明於本院判決陳志明有罪之後 ,即預知陳志明將遭剝奪村長資格,預為補選做準備,而為 上開遷址設籍之行為。村長選舉為我國各級選舉中最小單位



之選舉,其競爭相對的變成非常激烈,候選人得票數相差極 小,甚至可事先預測得票數之差距,本件兩造得票數相差九 票,即屬此種情形。又為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之行為人 ,包括王婷玉、蔡美麗、施富隆及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上 訴人雖未親自為之,但陳志明為其配偶,施富隆及蔡美麗夫 妻提供空地讓上訴人做為競選服務處,施木生為上訴人之監 票員,王婷玉設籍地址與上訴人相同,渠等所為上開遷址設 籍行為,與上訴人選舉勝負有密切決定性之關連,故被上訴 人主張上訴人亦參與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合乎事 理,核屬可採。
⒌綜上,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乃係上訴人夫妻為使 上訴人於93年9 月18日大竹村長當選,而屬刑法第146 條之 「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上訴人抗 辯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屬憲法所保障遷徙自由權 之範圍,核非可採。
③至於許勝福等人稱渠等遷址設籍大竹村,或以設籍在高雄縣 鳥松鄉,得以免費進入澄清湖風景區旅遊(巴宗南、巴宗雲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劉蔡金桃蔡景益潘氏美華劉灩珠、劉素真許勝福),或以父親罹患癌症 ,須在醫院照顧父親,家中無人收受信件(王姿文);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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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