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家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莊興妹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筱琪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5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足額之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1萬6,
350元-6,7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