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上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王舜弘
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
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4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8,67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