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13年度,80號
TPHV,113,勞上,80,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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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長江早點即趙翰璿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家熙律師
被 上訴 人 趙長鏞
賴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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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