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3年度,52號
TPHV,113,上更一,52,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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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備位 被告 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學乾
被 上訴人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諭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祥業工程水電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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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