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12年度,72號
TPHV,112,重家上,72,202412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萬淑桃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何皓元律師
視同上訴施啟銘(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
施曉雯(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
施曉雅(即施能賞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Steven King(即施秋鳴)
Loreta Respeto King
追加被告 Narcisa Sylim Lim(即施秋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因原告施能賞於原審訴訟期間之110
年1月19日死亡,本件是否有家事事件法第50條第1項之適用,請
兩造於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