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11年度,22號
TPHV,111,建上,22,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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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上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鋮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
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所明定。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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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鋮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