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81號
TPHV,110,重上,281,2024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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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余世河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蔡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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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