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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74號
TPHM,113,附民,2374,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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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74號
原 告 陳炳祥
被 告 吳岱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60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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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