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7號
原 告 葉朝明
被 告 李筱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87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