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29號
TPHM,113,附民,192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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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9號
原 告 張振成
被 告 葉俊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
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
然一事不再理乃訴訟法上之主要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
附帶民事訴訟本質即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被告葉俊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
起訴後,原告張振成已於原審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原審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672號裁定
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現由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33
號審理中等情,有原告於原審所提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原
審法院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及本院113年12月2日公務
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可按。則原告於本院就同一法律關係再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為不
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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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