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6號
原 告 黃琬瑜
被 告 黃煒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214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