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翔
選任辯護人 周利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柏德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鄭又綾律師(113年8月2日終止委任)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08號),提起上
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
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不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黃聖翔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
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玖佰玖拾萬元,追徵其價額。
葉柏德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
、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黃聖翔為昱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翊昇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昱筌公司)之監察人兼總經理、達鑫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達鑫公司)之總經理、百翔機械有限公司(下
稱百翔公司)之負責人、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慶宏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為昱筌、達鑫、百翔公司等法人之
行為負責人。其與葉柏德均知悉非依銀行法組織設立登記之
銀行,或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許
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
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黃聖翔因投資或營運環保事業之資金需求,
即於民國101年間起,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
意,葉柏德則因黃聖翔允諾將轉讓慶宏公司股份半數,而自
102年12月26日起,與黃聖翔共同基於上揭犯意之聯絡,由
黃聖翔、葉柏德親自招攬或利用不知情之辜明達(已死亡)
、陳永瀚、游昌材(時任昱筌公司副總經理)、蔡玉麟(時
擔任昱筌公司副廠長)對外宣稱可為昱荃、達鑫、百翔、慶
宏公司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或借款;或透過部分前期投入者(
洪月珍、王治憲、陳涖梃、劉淑娟)向親朋好友轉知前揭投
資訊息,再由葉柏德或黃聖翔接洽說明及製發投資憑證方式
,於附表一編號1至28、30(編號5第一筆除外)所示時間,
分別向陳文隆等人收取投資款,並約定或支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投資紅利或利息,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投資人、
投資時間、金額、約定紅利或利息內容均如附表一編號1至2
8、30〈編號5第1筆除外〉所示),黃聖翔因上開犯罪而獲取
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計達新臺幣(下同)1億1,440萬元,葉
柏德則自其參與日起算,累計共有9,434萬元(即1億1,440
萬元扣除原審就葉柏德如附表一編號1至28備註欄所載金額
共計2,006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二、案經劉淑娟、邱光輝、邱偉倫、洪月珍告訴及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
站追查後報告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查檢察官就原審判決關於判處被告黃聖翔、葉柏德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科刑部分上訴,以及黃聖翔、葉柏德
另對張文祥、楊春明同犯上開罪嫌未及審理部分(即附表一
編號30部分)提起上訴,是就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包含黃聖翔、葉柏德就附表一編號29部分,以及葉柏德就
附表一編號1至28於102年12月26日前已收取共2,006萬元部
分<詳見附表一編號1至28之備註欄>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依前揭說明,並非本
院審理之範圍。
㈡另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81號就黃聖翔吸金犯行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之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
同一案件,自應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
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均全部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86至287、
392至396頁),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
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述證據,本院查無有何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應認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黃聖翔、葉柏德固坦承有以投資設廠名義,收取附表一
所示(編號29除外)投資人以匯款、支票或現金交付之款項
,並許以如附表一各該投資人編號所示之紅利或利息,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彼等及辯護人
辯(護)述如下:
㈠黃聖翔部分:
黃聖翔從公司設立時起,即負責技術方面,其中投資經營桃
園廢棄物事業部分,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試運轉,才可以開
始營運,而南投再利用事業部分,只要經主管機關備查,就
可以開始營運,公司有按照政府流程取得各項執照,並拿到
許可文件,正式營運,黃聖翔投資經營此二事業都設立成功
,也為此向投資人借錢,投入工廠營運。投資人均明確知悉
投資標的營運內容,在審慎評估後才投資,黃聖翔募資情形
在事業成立後即停止,可見本案最後是因為主管機關核准廢
棄物事業時間長、所需資金龐大,導致黃聖翔週轉不靈所衍
生之民事糾紛。況黃聖翔也無收到附表一所列投資人之全部
資金,現金部分並無證據證明黃聖翔有收到,如僅憑電腦繕
打無雙方蓋章或簽名之投資憑證,不足以證明證人有為本案
投資,其中附表一編號18、25之投資協議合約書之記載內容
相同,應僅認定1份。廢棄物事業成功後,是可以許以如此
高的報酬,綜合計算結果黃聖翔僅取得2,166萬元投資款,
至多僅構成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且依附表一所示
,投資人已取得之紅利、利息、退款之金額共計4,864萬,
可見黃聖翔,並無不法利得,請不予宣告沒收云云。
㈡葉柏德部分:
對於附表一所示(編號29除外)投資人及投資金額之客觀事
實不爭執,但否認主觀上有違反銀行法故意或與黃聖翔有犯
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公司確實有在積極籌備,包含各項設備
,向政府提出申請相關執照,與一般違反銀行法案件,利用
虛設公司的方式吸取資金有所不同,本案是因為公司未能在
正式運轉獲利前,不堪負擔公司成本而導致財務困難,是單
純的經營失敗。本案起訴之前,投資人不論是借款或是轉為
股份之後的利潤,葉柏德都有支付,投資款也如數轉給黃聖
翔,原審判決後,葉柏德都還持續向投資人清償,但葉柏德
並未取得黃聖翔允諾之慶宏公司股份,且查黃信瑞、鄭義成
、劉淑娟、陳永瀚除自己投資外,亦均有招攬他人入股,其
等行為與葉柏德所為並無二致,由此可見,葉柏德主觀上並
無違反銀行法,承諾投資人不特定利益之犯意。其中跟葉柏
德有關之投資人大部分是葉柏德親友,是知悉才來投資,並
非葉柏德主動招攬。附表一編號4劉淑娟、編號9黃信瑞是田
曜誠向黃聖翔借支票跟此二人借款未還,為讓支票債權有擔
保,才把部分債權轉為投資款,此部分並非葉柏德招攬,這
部分利息也是投資人要求的,扣除此二位,透過葉柏德投資
僅10位,多為葉柏德之朋友,因此葉柏德並非銀行法所指對
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金要件,縱認葉柏德違反銀行法,也屬
事中共同正犯,金額未達1億元,當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段
後項之適用。另附表一編號14至18所列介紹人是陳永瀚,其
卻未被起訴。又銀行法規範約定給予顯不相當紅利或利潤部
分,因每個產業不同,不能單以各行庫利率來認定投資不同
產業的獲利標準,就環保產業來說,公司運作後,是可以達
到與投資人協議之利潤,則即非顯不相當之利潤。葉柏德已
經償還透過其投資者之大部分投資款,並持續再還款,以超
過該等被害人之投資金額,應不需要宣告沒收云云。
㈢綜合被告二人答辯內容,本院整理爭點如下:
⒈招攬投資對象是否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⒉允以投資人之利息或紅利是否為招攬條件並顯不相當。
⒊犯罪規模是否達到1億元及其犯罪所得之計算若干。
二、黃聖翔為昱筌公司(現已更名為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監察人兼總經理、達鑫公司之總經理、百翔公司之負責人、
慶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昱筌、達鑫、百翔公司之行為
負責人之事實,經黃聖翔供承在卷(見108他3162卷一第128
頁正反面),並有昱筌公司、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鑫
公司、百翔公司、慶宏公司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
務(見109警聲搜卷第50至54頁)。而黃聖翔因投資或營運
環保事業之資金需求,於101年間起,葉柏德則因黃聖翔允
諾將轉讓慶宏公司股份半數,而自102年12月26日起,由黃
聖翔、葉柏德親自招攬或透過不知情之辜明達(已死亡)、
陳永瀚、游昌材(時任昱筌公司副總經理)、蔡玉麟(時擔
任昱筌公司副廠長)對外表示可為昱荃、達鑫、百翔、慶宏
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或透過部分前期投入者(洪月珍
、王治憲、陳涖梃、劉淑娟)向親朋好友轉知前揭投資訊息
,再由葉柏德或黃聖翔接洽說明及製發投資憑證方式,之後
於附表一所示(編號5第1筆及編號29除外)時間,分別向陳
文隆等人收取投資款,並約定如表上各該編號投資人部分所
示之紅利或利息,並於初期之時按期支付之事實,業據黃聖
翔(見105他2822卷一第54至58、68至72頁;105他2670卷第
39至42、70至72頁;106他775卷第29至31頁;106偵2989卷
四第6至8頁;106偵2989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卷一
第128至135頁反面、第182至184頁;108他3162卷二第151至
153、156至157頁;109偵11408卷第23至24頁)、葉柏德(
見106偵2989卷一第95至96頁;106偵2989卷三第45至47頁;
105他2822卷一第115至117頁;106偵2989卷六第109頁反面
至第111頁;108他3162卷一第185至191頁;108他3162卷二
第156至157頁)供承在卷,並經證人即投資人、介紹人證述
如下,互核亦大致相符,且有附表一所載書證可憑,當係為
實。
㈠證人證述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
證人陳文隆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101年初我朋友辜明達介紹我認識黃聖翔,帶我
到黃聖翔位於新竹縣○○鄉達鑫公司之工廠見面,黃聖翔跟
我說在做環保廢土處理,問我要不要投資,以100萬元為
單位,每月有8%紅利,我知道投資的廠房一直沒生產,黃
聖翔要支付投資人紅利,只好從其他人的投資款拿來付別
人紅利,紅利是黃聖翔以匯款或現金方式給我等語(見10
8他3162號卷一第75至76頁),且有黃聖翔101年2月8日簽
發之號碼00000000號本票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
166頁反面)、104年1月1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6頁)可佐。
⒉附表一編號2:
證人李賢榮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葉柏德約於103年左右找我投資南投縣某
個做環保的廠房,我投資100萬元,葉柏德並告訴我從103
年7月開始可領紅利,但我從沒領到過任何紅利等語(見1
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40頁
至反面),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
(見106他775號卷第4頁)可佐。
⒊附表一編號3:
證人鄭富益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我朋友林威勝說他朋友葉柏德開了環保公
司,目前在招募股東,我表示有意瞭解詳情,林威勝就約
我和葉柏德在新竹市○○路的酒店見面,之後葉柏德另外跟
我約時間帶我到桃園工廠介紹投資方案,我只有跟葉柏德
聯繫,沒見過黃聖翔,紅利是葉柏德以現金方式給我等語
(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84至186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
51頁至反面),且有103年6月1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
份(見106他775號卷第15頁)可佐。
⒋附表一編號4:
證人劉淑娟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是透過田曜誠認識葉柏德
,之後再透過葉柏德認識黃聖翔,102年間田曜誠帶我和
我先生邱光輝去桃園工廠參觀,到了工廠,葉柏德已在工
廠内並向我們介紹該工廠準備做環保事業找我們投資,黃
聖翔、葉柏德都有講投資方案的內容,黃聖翔、葉柏德關
係很好,黃聖翔都把整本的空白支票交給葉柏德去處理,
我不清楚葉柏德當時在公司的角色,但當時葉柏德就告訴
我說他有股份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41至42頁、106
偵2989號卷三第45至47頁、原審卷一第325至347頁),並
有102年12月26日及103年1月3日華南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
憑條(收據)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7頁至
反面)、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136頁)、103年4月29日華南銀行活期性
存款存款憑條(收據)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3
8頁反面)、103年4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
108他3162號卷一第138頁)可佐。
⒌附表一編號5第2筆(即103年1月1日至12日間某日招募該次
):
證人鍾俊彥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5第2筆所示情形
證述明確,並證稱:我曾是田曜誠員工,透過田曜誠認識
葉柏德,是101、102年間葉柏德在田曜誠的辦公室跟我說
有一個做環保的公司可以投資,後來我和田曜誠有去桃園
工廠參觀,現場黃聖翔、葉柏德說要做污泥回收,正在募
資中,獲利會很好。103年間,黃聖翔、葉柏德說南投那
邊也要設廠、募資,紅利都是由葉柏德以現金方式給我等
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54至55頁;106偵2989號卷六第
98頁反面至第99頁),且有103年1月12日百翔公司投資憑
證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0頁)可佐。
⒍附表一編號6:
證人黃瑞文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因為常跟田曜誠一起喝酒而
認識葉柏德,葉柏德說投資永安那邊利潤很好,我、鍾宏
五、蔡鴻樟有一起去參觀工廠,葉柏德跟黃聖翔都在場,
兩個都有介紹,黃聖翔也有講,但主要是葉柏德講的,後
來每個月拿紅利都是跟葉柏德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
第184頁反面;108他3162號卷一第60至61頁;原審卷一第
301至308頁),且有103年4月2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
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1頁)、105年2月23日百翔
公司協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2頁至反面
、第144頁至反面)可佐。
⒎附表一編號7:
證人鍾宏五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7
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朋友田曜誠介紹葉柏德給
我認識後,田曜誠有跟我說投資案,之後我、黃瑞文、蔡
鴻樟有去永安現場看,葉柏德就是來招攬股份的角色,是
代表工廠的人,我投資現金交給葉柏德,之後紅利是葉柏
德出面以現金方式給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85頁至
反面;108他3162號卷一第58至59頁、原審卷一第314至32
5頁),且有103年4月2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
108他3162號卷一第143頁)、105年2月23日百翔公司協議
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2頁至反面、第144頁
至反面)可佐。
⒏附表一編號8:
證人蔡鴻樟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因為田曜誠跟我說有一件
做環保的公司的案子可以投資,所以才知道黃聖翔、葉柏
德2人,我跟黃聖翔、葉柏德沒有私交,我、黃瑞文、鍾
宏五有去桃園現場看,後來實際跟我介紹投資案内容的人
是葉柏德,現場葉柏德和黃聖翔都有跟我說明,我猜葉柏
德應該是股東,之後紅利是葉柏德出面給我等語(見106
偵2989號卷六第184頁反面至第185頁;108他3162號卷一
第56至57頁;原審卷一第308至314頁),且有103年4月20
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6他775號卷第10頁)
、105年2月23日百翔公司協議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
卷一第142頁至反面、第144頁至反面)可佐。
⒐附表一編號9:
證人黃信瑞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9
所示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在102年間透過田曜誠而
認識黃聖翔、葉柏德。後來大約在103年間,田曜誠跟我
說有環保公司的案子可以投資,桃園和南投都有工廠,後
來是黃聖翔帶我去南投的工廠參觀,但當下沒有決定投資
,之後黃聖翔帶我去南投廠看了好幾次,葉柏德曾帶我去
南投廠看過1次,黃聖翔跟葉柏德有介紹投資方案,葉柏
德是黃聖翔的代理人,黃聖翔說葉柏德是他的總管,說葉
柏德也是股東之一,葉柏德也有投資,所以說他們就是兩
個人一起在弄,很多事情就是葉柏德處理,所以黃聖翔叫
葉柏德來跟我處理錢跟簽約的事情,黃聖翔還有拿一些別
人的資料給我看說「你看,很多人簽了喔」這樣,不是只
有我投資,還有很多人投資,我投資的錢不是田曜誠欠我
的錢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
號卷一第52至53頁;原審卷一第288至301頁),且有103
年4月3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
一第145頁)、103年間、103年9月1日及104年8月25日慶
宏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各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5
頁反面至146頁反面)、105年4月7日百翔公司及慶宏公司
投資確認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7頁)可佐
,又證人黃信瑞就已取得紅利部分,其審理時證述內容與
調詢、偵訊時尚有差異,爰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
則,認定為2,300萬元。
⒑附表一編號10:
證人鄭久男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葉柏德是我胞兄女婿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
第46至47頁),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
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48頁)、103年1月13日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49頁)可佐
。
⒒附表一編號11:
證人洪月珍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我前夫陳永瀚於101年間帶黃聖翔來家裡
而認識黃聖翔,黃聖翔對我說目前從事廢棄物處理,有利
潤可投資等語(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45至47頁;106偵29
89號卷六第107至114頁;108他3162號卷一第62至63頁反
面),且有昱筌公司、達鑫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各1
份(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5、81頁)、隆興噴砂企業社所
申辦第一銀行帳戶及證人洪月珍所申辦遠東銀行帳戶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各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49
至150頁反面)、103年5月26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103年5月20日遠東銀行匯款申請書及103年5月23日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51頁
至反面)、黃聖翔103年9月20日簽發之號碼AH0000000號
支票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58頁)、103年3月27
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見105他2822號卷一
第7頁)、洪月珍之子與黃聖翔間之LINE對話訊息截圖1份
(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13至38頁)、105年6月14日股權
轉讓契約書影本1份(見105他2822號卷一第49至52頁)可
佐。
⒓附表一編號12:
證人陳年樺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102年1月間,我母親洪月珍跟我說她有參加一個
投資案,投資案内容跟煤渣相關,且每月可領8萬元紅利
,因為我母親已有投資且領紅利,因此我才會投資等語(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4頁至反面),且有昱筌公司投資
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52頁)、102
年1月3日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
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52頁反面)可佐。
⒔附表一編號13:
證人陳永安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13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我是透過我舅舅陳永瀚介紹認識黃聖翔,
在104年1月間陳永瀚說正舉辦投資說明會而帶我到位於桃
園的永安工廠看,現場我有看到黃聖翔,但是由另外一個
人做投資說明,當初投資說明會時,我有看到現場有一些
圓形的水泥塊,但我覺得可能是從別的地方載過來的,因
為現場的機器都沒有在運轉,另外,現場有看到黃聖翔他
們正在申請執照的相關文件,但後來執照是否有核發下來
,我就不知道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5頁至反面;1
05他2822號卷一第69至72頁),且有104年1月16日、104
年2月13日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回執聯及104年1月23
日○○鄉農會信用部匯款申請書(代收據)影本各1紙(見1
08他3162號卷一第153至154頁)可佐。
⒕附表一編號14:
證人邱明枝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4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陳永瀚跟我說桃園新屋有工廠可投資等語(見10
8他3162號卷一第66頁至反面),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議
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92頁反面)、黃聖
翔所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1
日至107年5月22日間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見109
警聲搜460號卷第100至113頁,其中第108頁)可佐。
⒖附表一編號15:
證人林秀梅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5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是二伯陳永瀚跟我說黃聖翔有一間環保事業的公
司從事污泥處理,有利潤可以賺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
一第67至68頁),且有達鑫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69頁)可佐。
⒗附表一編號16:
證人萬清和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6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101、102年間,陳永瀚說黃聖翔總經理是環保、
化工專業,在桃園準備設廠,在南投也有工廠,後來陳永
瀚帶我到桃園工廠見黃聖翔,之後陳永瀚說黃聖翔建廠需
要資金,我借款給黃聖翔一段時間後,陳永瀚問我要不要
把借款轉成投資,我考慮後決定轉成投資等語(見108他3
162號卷一第73至74頁),且有黃聖翔104年3月20日簽發
之號碼AJ0000000號支票、105年1月5日簽發之號碼MD0000
000號支票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79頁)、昱
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4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74
至77頁)、104年1月1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
108他3162號卷二第78頁)可佐。
⒘附表一編號17:
證人陳涖梃(原名陳玉娟)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7所示
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我因陳永瀚向我先生徐明璁說黃
聖翔廢水處理事業投資案投資,徐明璁即於101年、102年
初分別投資達鑫公司200萬、昱荃公司100萬元,黃聖翔並
曾到我家說明投資金額與利息,故我於102年初也投資昱
荃公司股權100萬元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0至81頁
),且有102年1月25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
據影本1紙(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3頁)、昱筌公司投資
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2頁)可佐。
⒙附表一編號18:
證人陳涖梃(徐明璁配偶)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情形證述明確,並證稱:於101年間,陳永瀚跟我先生徐
明璁說有一位黃聖翔是做廢水處理的,有一個投資案,並
說投資案每股100萬元,每月紅利為8萬元,徐明璁決定投
資200萬元,並於101年11月間匯款後,當月陳永瀚帶了黃
聖翔來我們當時在○○的家,黃聖翔在我們家裡再介紹一次
投資金額和红利這些事情,於102年初徐明璁再投資昱荃
公司股權100萬元,104年3、4月間,我朋友謝瑩燕投資15
0萬元,並與黃聖翔在我家簽立投資合約,謝瑩燕的紅利
是黃聖翔請我轉交給她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80至8
1頁),核與證人謝瑩燕於調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8至139頁),且有達鑫公司、昱
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共3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
84至8頁)、洪月珍所申辦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
頁明細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7頁至反面)、10
4年6月10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
卷二第140頁)可佐。
⒚附表一編號19:
證人羅功政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19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於102年12月間透過朋友認識黃聖翔,黃聖翔
向我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月可得8萬元紅利,並曾經親口
向我表示,投資絕對可以保證獲利,所以我才敢將資金交
給他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46至48頁反面),且有1
03年8月13日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
號卷一第49頁)、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約書影本1份(見1
08他3162號卷二第49頁)、102年12月20日、103年3月7日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及103年4月17日兆豐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各1紙(見108他3162號卷一
第50頁)可佐。
⒛附表一編號20:
證人顏碧玉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0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101年1月間我配偶游昌材的朋友蔡玉麟、辜振達
介紹黃聖翔給我們認識,黃聖翔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月
可得5至10萬元紅利,我們陸續投資後,黃聖翔讓游昌材
掛名昱筌公司副總經理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7至8
8頁),核與證人游昌材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108
他3162號卷二第151至153頁),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議合
約書(其中以蔡玉麟、游昌材名義各簽訂1份)影本3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68至169頁)、102年4月1日、103
年3月13日、103年5月27日、103年6月12日、103年7月15
日及103年11月18日昱筌公司投資合約書(其中1份以游盈
珏名義、3份以許祐瑋名義簽訂)影本各1份(見108他316
2號卷一第169頁反面至第172頁)、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2頁反面至第173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1:
證人王治憲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1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於102年間因我姨丈游昌材介紹而進入昱筌公
司,當時黃聖翔是總經理,向我表示每100萬元投資每月
可得3萬元紅利,我先投資100萬元後,隔月就開始領到紅
利,將近領1年,期間黃聖翔都還有問我要不要再投資,
我又再投資100萬元,我有把這個投資資訊告知呂金豐、
何石印、方子文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83至84頁)
。
附表一編號22:
證人呂金豐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2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在威力盟公司的同事王治憲跟我說有投資
昱筌公司,每個月有數萬元的紅利,後來103年間王治憲
帶我去昱筌公司桃園工廠跟黃聖翔談,黃聖翔說每100萬
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投資時我還沒進去昱筌公司
上班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77至78頁),且有昱筌
公司投資協議書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4頁)
可佐。
附表一編號23:
證人何石印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的同事王治憲跟我說有投資昱筌公司,每
個月有數萬元的紅利,後來103年2、3月間王治憲帶我去
昱筌公司桃園永安的工廠跟黃聖翔談,黃聖翔說每100萬
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後來我103年10月間也有進入
昱筌公司上班,投資時我還沒進去昱筌公司上班等語(見
108他3162號卷一第77至78頁),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議
書影本2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5頁至反面)、103年
3月3日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紙
(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6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4:
證人方子文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4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原本的同事王治憲找我去昱筌公司上班,後來
黃聖翔有說每100萬元投資每月可得3萬元紅利等語(見10
8他3162號卷一第81、82頁),且有昱筌公司投資協議書
影本1份(見108他3162號卷一第177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5:
證人張簡國明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5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蔡玉麟是我配偶蔡美智的哥哥,我103年10月
去昱筌公司任職,認識總經理黃聖翔,後來游昌材向蔡玉
麟說想要認購公司股份的話可以直接跟黃聖翔談,後來我
請蔡美智、蔡玉麟找黃聖翔談投資細節等語(見108他316
2號卷一第85至86頁),且有103年11月5日、104年1月26
日(2份)、104年2月3日及104年7月24日慶宏公司投資合
約書(張簡國明委請蔡玉麟代為簽訂)影本共5份(見108
他3162號卷一第178至180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6:
證人趙鎔均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26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我聽陳玉娟(即陳涖梃)介紹,表示借錢給黃聖
翔每個月就可以獲得8%利息,有簽立投資協議書,當作借
款憑證等語(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2至133頁反面),
且有104年1月1日、104年2月13日及104年7月10日昱筌公
司投資協議書(其中1份以古佩紋名義簽訂)影本各1份(
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4至136頁)、103年12月31日、10
4年7月8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及104年2
月13日橫山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代收據)影本各1紙(
見108他3162號卷二第137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7:
證人羅志堅於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27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並證稱:是葉柏德找我投資,我有去看過慶宏跟昱筌廠,
黃聖翔還帶我看廠房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107至11
4頁),且有103年1月10日百翔公司投資憑證影本1份(見
106他775號卷第5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28:
證人鄭義誠於調詢、偵訊時就附表一編號28所示情形證述
明確,並證稱:是我朋友劉淑娟103年間跟我說她有投資
慶宏公司等語(見106偵2989號卷六第98頁、108他3162號
卷一第43頁至反面),且有103年12月21日百翔公司投資
憑證影本1份(見106偵2689號卷六第124頁)、103年12月
22日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影本1紙
(見106偵2689號卷六第122頁)可佐。
附表一編號30:
證人張文祥於調詢時就附表一編號30所示情形證述明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