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彩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1
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彩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彩紋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
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8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
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