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鄔秉軒(原名鄔誠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鄔秉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鄔秉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
定。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