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76號
TPHM,113,聲保,127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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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鄔秉軒(原名鄔誠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鄔秉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鄔秉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
定。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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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