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63號
TPHM,113,聲保,126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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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判刑確定並執行中,業於民國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
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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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