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庭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庭宇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85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