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50號
TPHM,113,聲保,1250,202412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祥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祥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祥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8月,現於監
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
決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3年2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
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8401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
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11號函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