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衫侯 (原名王釋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衫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衫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3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6號)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