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翊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翊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翊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86號判決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110年度聲字第3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及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1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