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15號
TPHM,113,聲保,121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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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揚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國111年8月1日送監執行,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8481號函及所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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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