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良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良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良杰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4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8年7月11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
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