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67號
TPHM,113,聲保,1167,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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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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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