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0條第
1項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
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
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6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並確
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
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82
、143至144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
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2至5所列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
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3款、第4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最後事實
審之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
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
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8年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143、144頁),爰審酌該內部性
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
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
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6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
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
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1月(共2次) 有期徒刑7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6/02 111/04/19 111/04/27 111/05/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41、31830、347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10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日期 112/01/19 112/08/16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4/18 112/09/20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7年 犯罪日期 111/06/02 111/05/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141、31830、347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判決日期 112/08/16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