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3224號
TPHM,113,聲,3224,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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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彬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彬維(下稱被告)已於羈押
期間深刻反省,亦與被害人和解,然因被告之父親年邁需要
照顧,請審酌被告已坦承犯行,以及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
使被告能於執行前多陪伴家人、安頓家裡,准予被告具保停
止羈押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法院雖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徒刑,
並非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是以,法院如同意檢察官借提被告
執行徒刑,其羈押原因未消滅,應認原執行羈押期間中斷進
行(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
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
嚇取財未遂罪等,經本院以113年度原上易字第50號裁定自
民國113年9月3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強盜等案
件,前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以100年度台
非字第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殘刑有期
徒刑5年7月14日,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並於113年11月19日
向本院函洽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被告已於113年12月2日
發監執行,有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9日新北檢貞
壬113執更助1118字第1139148182號函、台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3年12月2日113年執更助壬字第1118號執行指揮書可參
,是被告自113年12月2日起,已屬另案在監執行之受刑人,
羈押業已中斷,被告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具保停止羈押
予否之問題,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實益,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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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