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47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卓奇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92號
),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提
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