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3年度,2629號
TPHM,113,抗,2629,2024123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29號
抗 告 人
即受 刑 人 陳開運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2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開運(下稱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確
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
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
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情,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及第53條,就罰金刑
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
,000元折算壹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不應再予
定刑,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請取消罰金刑,並考量係初
犯且宣告刑於2年內,且其為家中經濟支柱等情,予以宣告
緩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
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
、第53條規定甚明。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
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
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事實審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如未
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3項所定之
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
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另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
併合處罰者,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
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
抵之問題,不影響定應執行刑,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04
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原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各罪之罰金刑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認聲請為正當,就附表編號1、2
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定應執行刑為罰金2萬元,係在各
宣告罰金之最多額2萬元以上,各罰金刑合併之金額3萬元以
下,並未逾越上述定刑之界限,亦合於恤刑原則,無明顯過
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自屬法院裁量職權之
適法行使。原裁定所為定刑,並無不合。
 ㈡抗告意旨雖稱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並無定刑實益云云,惟
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
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
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
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先前已執行之罰金部分,僅應
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
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並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是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縱經執行完畢,然與附表編號2所
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於所裁定之應
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前揭業經執行之罰金部分,僅係就所定應
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
裁定違誤,容有誤解。另抗告意旨所指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有
關罰金刑及未予緩刑宣告不當云云,並非定應執行刑時所得
審酌之事項,受刑人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於法無據。
五、從而,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