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易字,113年度,64號
TPHM,113,原上易,6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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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64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傑



指定辯護人 吳俊賢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
易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1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第一審判決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林志傑(下稱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犯行,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
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1)證人即告訴人呂英毓於警詢、
偵訊證稱:我於112年7月7日晚上9點多下班回到家,下車時
沒有很去注意我的車有沒有被刮傷,但我從公司開車回家時
,有確認我的車沒有刮傷,我將車輛停到公司的正門口,而
我的駕駛座旁就是道路,所以我上車時一定會注意到車子
沒有被刮傷,那天下班後我就是直接開車回家途中也沒有跟
任何的車輛有發生擦碰,回到家我就把車停放在該處,都沒
有去過別的地方等語,此與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畫面互
核相符,又告訴人與被告並無恩怨或糾紛,無甘冒偽證罪之
風險,而虛偽陳述誣陷被告之必要,其證詞應可採信;且參
諸告訴人車輛遭刮傷之照片,該刮痕非短,甚為明顯,若非
人為或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應無發生此類刮痕之理,足認
告訴人停車時應尚未有刮傷。(2)依據卷內監視器錄影勘
驗筆錄,勘驗結果為:「壹、【檔名:Camera2_0000000000
0000】一、【影片時間00:08:58;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
-00-00 00:08:55】錄影畫面於道路上,道路為桃園市桃
園區永安路455巷,一台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紅圈處)於
錄影畫面左側出現。二、【影片時間00:10:41;錄影畫面
顯示時間0000-00-00 00:10:37】A車駕駛將A車停靠於路
旁後下車。三、【影片時間00:10:44;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0000-00-00 00:10:40】A車駕駛開啟A車之左後車門。四
、【影片時間00:10:46;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00
:10:42】A車駕駛關閉A車之左後車門。五、【影片時間00
:11:0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0:57】A車
駕駛返回住處。六、【影片時間00:17:22;錄影畫面顯示
時間0000-00-00 00:17:15】一名男子(下稱B男,藍圈處
)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無異常之舉。七、【影
近A車,且無異常之舉。十五、【影片時間06:33:35;錄
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30:43】一名女子(下稱T
女,藍圈處)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異常之
舉。十六、【影片時間06:58:2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
-00-00 00:55:24】一名男子(下稱U男,綠圈處)於畫面
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異常之舉。十七、【影片時
間07:17:2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4:10
】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下稱V男、W女,黃、紫圈處)於畫
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異常之舉。十八、【影片
時間07:22:2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9:0
8】A車駕駛自住處家門走出後,查看A車左側。」、「參、
【檔名:0000000000000】一、【影片時間00:00:17;錄
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六04:12:13】一名頭戴黑
帽子之男子(下稱X男,紅圈處)於畫面左側出現,自住
處走出。二、【影片時間00:01:0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
00-00-00星期六04:13:02 X男關上住處的門後,往畫面上
方離去。】、「肆、【檔名:VID_00000000_203404】一、
【影片時間00:00:0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
六03:31:01】一名頭戴黑色帽子之男子(下稱X男,紅圈
處)於畫面左側出現,並自巷弄右轉後走出。二、【影片時
間00:00:0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六03:31
:03】X男持續緩慢前進並於畫面下方離去。」等情,有原
審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憑(113年度原
易字卷第104至109、117至135頁)。又上開勘驗筆錄中J男、
X男均為被告,A車即為本案車輛,足見除被告外,並無其他
路人靠近本案車輛,僅有被告於上揭時、地步行至本案車輛
左側,且有右手微微向後抬起之事實,故排除其餘並未靠近
本案車輛之人,足認應為被告持不明物體刮左側車身致使左
側車身車漆受損,原判決遽認卷內證據僅有告訴人單一指述
及現場照片無法證明被告,即有判決違背論理法則之違誤。
本件原審判決有上開認事用法之違誤,原審判決逕為無罪之
諭知,尚嫌遽斷,應予撤銷改判,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三、本案僅有告訴人之單一指述,惟告訴人並非當場親見被告涉
有毀損A車之犯行,其歷次指稱:於112年7月7日晚上9點多
下班回到家,下車時沒有注意到A車有沒有被刮傷,回到家
就把車停放在該處,都沒有去過別的地方等語,雖有卷內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畫面及勘驗筆錄互核相符,然告訴人所有
之A車於下班定點停放前,是否已遭刮傷,告訴人均謂不知
,A車究竟何時被刮致車漆受損?已非無疑,單憑告訴人之
指述,無從證明A車係於定點停放後才遭毀損。又被告堅詞
否認犯行,若以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及勘驗筆錄所示,被告
於上揭時、地步行至A車左側,縱有右手微微向後抬起乙情
,尚難認持有足以刮傷車漆之器物,如何以此舉動造成毀損
A車左側車身車漆受損,顯然欠缺補強證據。原審判決因而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徒憑己意提起上訴,
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不可採取。
四、綜上,原審以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得合理懷疑被告於本
案並無毀損A車之車漆,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毀損犯行
之確信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
合。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違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5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傑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樓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傑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志傑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8 日上午4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以不 詳方式,刮損呂英毓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左側前後車身板金,使該車左側車身車漆受損,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呂英毓。因認林志傑涉犯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呂英毓於警 詢之證述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製作勘驗筆錄 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5張、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暨車損照片11張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於上開時、地毀損本案車輛,辯稱:我沒 有刮本案車輛,我要出去上班,我的車子停在永安路上,我 要去南港上班,所以要早點出門等語(本院卷第108、109頁) 。被告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依照監視錄影器畫面之勘驗結果 ,被告雖有接近本案車輛,但被告的右手動作在當時遭到遮 擋,無法直接確認行經本案車輛時,被告右手具體是做了什 麼事,再從被告靠近本案車輛前之畫面顯示,被告左手雖有 持有物品,但右手在畫面上不能確定有持有物品之狀況,再 輔以勘驗監視器畫面,被告當時被拍到是在抽菸,最多只能 認為被告在行經本案車輛時,或許右手上是持有香菸的狀態 ,依卷內本案車輛受損照片,本案車輛是被他人持堅硬物品 所刮花,在此種情況下,難認被告就是刮花本案車輛之人等 語(本院卷第114頁)。經查:
 ㈠觀諸本院於審理程序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為 :「壹、【檔名:Camera2_00000000000000】一、【影片時 間00:08:58;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08:55



】錄影畫面於道路上,道路為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455巷, 一台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紅圈處)於錄影畫面左側出現 。二、【影片時間00:10:4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 00 00:10:37】A車駕駛將A車停靠於路旁後下車。三、【 影片時間00:10:44;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 0:40】A車駕駛開啟A車之左後車門。四、【影片時間00:1 0:46;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0:42】A車駕 駛關閉A車之左後車門。五、【影片時間00:11:01;錄影 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0:57】A車駕駛返回住處。 六、【影片時間00:17:22;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7:15】一名男子(下稱B男,藍圈處)於畫面上方出 現並行經A車,期間無異常之舉。七、【影片時間00:21:2 1;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21:12】一名女子( 下稱C女,綠圈處)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 近A車,且無異常之舉。八、【影片時間01:11:59;錄影 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11:28】二名女子(下稱C女 、D女,黃、紫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 靠近A車,且無異常之舉。九、【影片時間01:29:21;錄 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28:43】一名女子(下稱E 女,橘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近A車 ,且無異常之舉。十、【影片時間01:40:00;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0000-00-00 00:39:17】E女又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 經A車,期間無異常之舉。」、「貳、【檔名:Camera2_000 00000000000】一、【影片時間00:04:35;錄影畫面顯示 時間0000-00-0000:04:32】一名男子(下稱F男,綠圈處 )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近A車,且無異常 之舉。二、【影片時間00:53:59;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 -00-00 00:53:36】一名男子(下稱G男,紫圈處)於畫面 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近A車,且無異常之舉。三 、【影片時間01:08:4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 0:08:18】一名男子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一名女子( 下稱H車騎士、I女,黃、藍圈處)於畫面上方出現,並將H 車停放於A車前方。四、【影片時間01:10:11;錄影畫面 顯示時間0000-00-00 00:09:41】H車騎士及I女行經A車, 期間並無異常之舉。五、影片時間04:08:26;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0000-00-00 00:06:38】一名男子(下稱J男,白圈 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六、【影片時間04:08:3 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06:42】J男緩慢前 進並逐漸靠近A車,並於行進至A車左側時,其右手微微向後 抬起。七、【影片時間04:08:32;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



-00-00 00:06:44】J男沿著A車左側前進至前方路口,並 右轉後離去。八、【影片時間04:51:08;錄影畫面顯示時 間0000-00-00 00:49:01】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下稱K男 、L女,紫、橘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於A車前方牽車。 九、【影片時間04:53:4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51:33】K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滑行至前方路口右側 並搭載L女後離去,期間並無異常之舉。十、【影片時間05 :23:16;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20:55】一 名男子(下稱M男,藍圈處)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 間無異常之舉。十一、【影片時間06:06:32;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0000-00-0000:03:52】一名清潔人員(下稱N女, 綠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清掃路面,期間無異常之舉。十 二、【影片時間06:08:59;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06:18】三名清潔人員(下稱O女、P女、Q女,黃、藍 、紅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與N女一同清掃路面,期間無 異常之舉。十三、【影片時間06:21:00;錄影畫面顯示時 間0000-00-0000:18:14】一名男子(下稱R男,紫圈處) 於畫面上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近A車,且無異常之 舉。十四、【影片時間06:25:0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 -00-00 00:22:15】一名女子(下稱S女,橘圈處)於畫面 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靠近A車,且無異常之舉。十 五、【影片時間06:33:35;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30:43】一名女子(下稱T女,藍圈處)於畫面上方出 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無異常之舉。十六、【影片時間06:5 8:2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 00:55:24】一名男 子(下稱U男,綠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 無異常之舉。十七、【影片時間07:17:21;錄影畫面顯示 時間0000-00-00 00:14:10】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下稱V 男、W女,黃、紫圈處)於畫面下方出現並行經A車,期間並 無異常之舉。十八、【影片時間07:22:21;錄影畫面顯示 時間0000-00-00 00:19:08】A車駕駛自住處家門走出後, 查看A車左側。」、「參、【檔名:0000000000000】一、【 影片時間00:00:1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六 04:12:13】一名頭戴黑色帽子之男子(下稱X男,紅圈處 )於畫面左側出現,自住處走出。二、【影片時間00:01: 07;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六04:13:02 X男關 上住處的門後,往畫面上方離去。】、「肆、【檔名:VID_ 00000000_203404】一、【影片時間00:00:01;錄影畫面 顯示時間0000-00-00星期六03:31:01】一名頭戴黑色帽子 之男子(下稱X男,紅圈處)於畫面左側出現,並自巷弄右



轉後走出。二、【影片時間00:00:0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 0000-00-00星期六03:31:03】X男持續緩慢前進並於畫面 下方離去。」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 照片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4至109、117至135頁)。又上開勘 驗筆錄中J男、X男均為被告,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本院卷第1 08至109頁),且前開勘驗筆錄所載A車即為本案車輛,此部 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觀諸前開勘驗筆錄內容,僅能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步行至 本案車輛左側時,其右手微微向後抬起之事實,因未能攝得 被告右手有無持尖銳之物之影像,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毀損本 案車輛之情事。又告訴人於112年7月8日21時10分許駕駛本 案車輛並停放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455巷路旁,告訴人下 車後在2秒內雖有短暫開閉本案車輛之左後車門(錄影畫面顯 示時間0000-00-00 00:10:40至0000-00-00 00:10:42) ,然當時為夜間、天色昏暗,且附近均為住家,並無顯著照 明設備恰巧照射在本案車輛左後車門上,再參以本案車輛之 受損情形為左後車門手把下方、左後輪胎上方之車門板金有 一條白色細長刮痕,有此等照片在卷可稽(偵卷第36至40頁) ,是前開刮痕之寬度極細,衡諸常情,在夜間如無以燈光直 接照射難以清楚辨識有無受損。況告訴人亦未提出本案車輛 左後車門尚未受損前之照片,無法比對本案車輛左後車門受 損前後之情形,是以,尚無法排除告訴人將本案車輛停放在 該處「前」,本案車輛左後車門已有受損之可能性。 ㈢從而,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被告曾步行靠近本案車輛左側時 ,其右手微微向後抬起之事實,然本案既無其他證人目擊, 亦無攝得被告確有毀損本案車輛左後車門等錄影畫面可供查 證,亦無扣得被告當日所持用刮損本案車輛之犯罪工具,尚 難僅憑告訴人單一指述及現場照片,遽認被告有於上開時、 地毀損本案車輛左後車身。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確 信被告有毀損本案車輛左後車門之犯行,亦無法使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涉犯毀損器物罪為真實之 程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被訴之毀損器物罪犯行,要屬不 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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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