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更一字,113年度,5號
TPHM,113,上重更一,5,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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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孟烽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陳憶婷律師」應更正為「連
憶婷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
定。
二、上述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連憶
婷律師」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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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