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6838號
TPHM,113,上訴,6838,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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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槐




韓志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槐盧志昌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
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宗槐盧志昌不服原判決,分別於民
國113年7月5日、15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均僅
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此有被告張宗槐
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被告韓志昌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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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