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軒叡
選任辯護人 張俊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宜廷
葉家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
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同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66、8722、1
4549號、112年度偵字第1517、1523、1524、2929、3429、7096
、7170、718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家佑附表三之刑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葉家佑各處如附表三「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參年陸月。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軒叡、施宜廷、葉家佑提起上訴,業已明
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㈠第414至415、4
84頁、卷㈡第40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
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
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等其他部分。
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5月
31日、同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分別制訂、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8月2日實施,茲分述如下:
一、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
431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修正後之
刑法第339條之4僅增訂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
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
之。」有關同條項第2款及法定刑度均未修正,並無改變構
成要件之內容,亦未變更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
8月2日施行:
㈠、該條例第43條增訂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並明定:「犯刑法
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
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
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以
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逾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自無
新舊法比較問題,逕行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論處即可。
㈡、因刑法詐欺罪章對偵審中自白原先並無減刑規定,而係分別
規定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
第2項,因此單就詐欺罪而言,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所
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
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
察機關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
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修正
前之詐欺取財罪章所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此
項修正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
㈠、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刑罰規定,改列為第19條,修
正後之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以下罰金。」;舊法
第14條第1項則未區分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其法定刑均為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被告參與
洗錢犯行之金額未達1億元,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洗
錢防制條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另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係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
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改列為第23條,其中修正後之第
23條第3項規定,除須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尚增加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得減輕其刑之限制,
則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新舊法比較
,應採「從舊從優」原則。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
,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予以整體適用。故修正或新增之法律規定中,夾雜有利及不
利事項時,應將具體個案事實分別套用至整體新法及整體舊
法,再依最用所得結果,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新法或舊
法。
⒈本件被告陳軒叡、施宜廷洗錢犯行,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固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利於被告,然被告2人因本件洗錢犯罪分別獲
取犯罪所得3萬元、1萬6千元並未自動繳回,故如整體適用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科刑,被告
即無從依修正後之第23條第3項偵審均自白減刑規定予以減
輕其刑,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而整體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其中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
刑固不利於被告,然因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要件,顯然對被告較有利
。從而,就本件被告陳軒叡、施宜廷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⒉至於被告葉家佑洗錢犯行,其於偵查及法院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犯行,且綜觀全卷無證據證明其確有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
,則無論依修正前、後偵審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均符合減
刑之要件,然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其
法定刑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利於被告,
故整體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論罪
科刑,顯然對被告葉家佑較有利。從而,就被告葉家佑洗錢
犯行,自應選擇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相關
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四、原審雖未及比較新、舊法,惟除適用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
條減輕其刑外,其餘部分不影響判決結果,不構成撤銷之理
由,由本院予以補充即可,此合先敘明。
參、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一、被告葉家佑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又依現存證據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葉家佑就本件詐欺犯行,已獲有犯罪所
得,爰就其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均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陳軒叡、施宜廷固亦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犯罪,惟其2人參與各如附表一、
二所示詐欺犯行,因而分別獲有3萬元、1萬6千元之犯罪所
得,業經原審認定無訛,迄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並未自動繳回
各該犯罪所得,核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要
件不符,自無從依該條予以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二、被告陳軒叡、施宜廷、葉家佑歷於偵查及法院審判中,就所
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坦承不諱,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被告陳軒叡、施宜廷部分)、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被告葉家佑部分)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3人
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3人就本
案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3
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
減輕其刑事由。
三、被告3人均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而予酌減其刑之適用:
㈠、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
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須犯罪有其特殊之原因、環境
與情狀,參以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後,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犯罪動機、情節輕微、素行端正
、家計負擔、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科刑酌定之
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67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3人所主張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事由,無非均屬於
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應審酌之事由,且本院審酌被告陳
軒叡、施宜廷、葉家佑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
工作,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各該被害人遭詐匯入之
款項後,再依指示交付與收水車手,雖非立於主導地位,
然其等所為不僅致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且掩飾詐欺所得款
項之去向,同為整體犯罪行為不可或缺之一環,而助長詐
欺犯罪氣焰,增加檢、調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他人財產
安全及社會秩序,實難認其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情事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是本案犯罪之情狀並
無顯可憫恕之情形。從而,被告陳軒叡、施宜廷、葉家佑
各該次犯行均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肆、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葉家佑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罪,事證明確,予以
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葉家佑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本件詐欺犯行,而有113年7月31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業如前述,且於本院審理期
間,亦已與附表三編號11、24、27、29所示告訴人成立和解
,有和解筆錄在卷可佐,此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動。原審未
及審酌及此,所為之量刑即有未洽。
二、被告葉家佑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謂以:偵審自白犯罪,且與
附表三編號11、24、27、29所示告訴人和解,原審量刑過重
等語,即非無理由,自應就原判決關於被告葉家佑如附表三
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科刑及定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葉家佑正值年輕力壯,
竟不思以腳踏實地從事一般正當工作獲取財物,率爾加入詐
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配合集團上游成員指示,負責提領附
表三所載之告訴人遭詐匯入之款項,並上繳與收水車手,不
僅造成各該編號所載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同時製造金流斷
點躲避檢警追查,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國內詐騙案件猖獗
,集團分工的詐欺手段,經常導致受害者難以勝數、受騙金
額亦相當可觀,實際影響的不僅是受害者個人財產法益,受
害者周遭生活的一切包含家庭關係、工作動力、身心健康等
,乃至整體金融交易秩序、司法追訴負擔,都因此受有劇烈
波及,最終反由社會大眾承擔集團詐欺案件之各項後續成本
,在此背景下,即便被告僅從事詐騙集團最下游、勞力性質
的車手工作,仍不宜予寬貸;惟慮及被告歷次偵審均自始坦
承詐欺、洗錢犯行,且已與附表三編號11、24、27、29所示
告訴人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其參與本案加重詐欺犯行之情
節、洗錢手法之態樣,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已因
相同犯罪型態於另案經判決之素行,再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剛被裁員,未婚無子女,執行前與奶
奶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見原審卷㈡第398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附表三「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另綜合上述所敘
及之各開量刑事由,認本案科處重罪即加重詐欺罪之自由刑
即足充分評價被告犯行,因此即未另行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
未遂罪之併科罰金刑。
㈡、衡酌被告葉家佑所為如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侵害法益固非
屬於同一人,然其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
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
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
型、關係、所侵害之法益、責罰相當原則等,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伍、駁回上訴部分
一、被告陳軒叡、施宜廷之上訴理由如下:
㈠、被告陳軒叡上訴理由謂以:被告對於涉有犯罪深感後悔,於 另案審理時已與該案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緩刑之宣告,後線 方知悉亦有本案被害人,但本案所涉金額龐大,被告已無資 力償還告訴人之損失,本件犯行均係於111年3月17日至同年 月22日,時間密接且均為提領款項之車手,犯罪態樣相近、 集中密接,原審量刑及定刑實有過重,請考量被告因一時疏 失,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為家中經濟支柱,奶奶已 屆齡80歲,給予被告改過之機會,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 從輕量刑等語。
㈡、被告施宜廷上訴理由略以:被告為一線提領車手,僅居於聽 從指示行事並代替核心份子涉險,且參與期間非長即遭查獲 ,涉入程度非深,犯罪情節及惡性非屬重大,原審量刑實屬 過重,且科刑理由抽象、空泛,容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被告與年邁之祖母、父親同住,被告為家中重要的經濟來源 ,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2人為各該次犯行時,客觀上均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 堪憫恕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業 經本院說明如前。又被告2人上訴所主張有刑法第59條酌減 其刑之事由,無非均屬於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應審酌之事 由,此部分亦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被告 2人執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洵無理由。㈡、被告2人固以前詞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然查: ⒈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與 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確對 犯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 戒其意,且被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 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
⒉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陳軒叡、施宜廷正 值青壯,身強體健,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經濟壓 力,為求快速累積財富,即加入詐欺集團共同參與詐騙犯行 ,以此方式坐領不法利益,非但造成被害人等難以回復之財 產損害,助長詐騙歪風,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感瓦解,影響 社會治安,所為均實應予嚴懲;惟念其等均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兼衡被告陳軒叡自述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 今從事蓋房子板模工職務、未婚無子女、與女友同住、經濟 狀況勉持(見原審卷㈠第451頁);被告施宜廷自述其國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從事營造業臨時工職務、未婚無子 女、與父親同住、經濟狀況勉持(見原審卷㈡第130頁頁), 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案所擔任之犯 罪角色、參與程度、前已因相同犯罪型態於另案經判決之素 行、迄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害人蔡元浩、陳妤柔、 謝育瑋、余佳田、田凱倫、陳鈺臨、張龍權、伍依珊、黃梓 翔、陳怡婷、盧威凱、高廷仰、陳泓瑋、翁兆億、陳淑玲、 張恩綸、戴佩巧、彭筱嵐、蕭佳凱、張家晉、李佩臻、陳德 智、羅子筠、李悅恩、林莉娟蔡宛竹之告訴代理人、廖顯毅 、陳常娟、王婉如、游博丞、蔡秉霖、孟繁伃、楊薇貞、陳 冠宇、吳彥霆、林志龍、陳崇賢、被告陳軒叡之辯護人及檢 察官之意見(見原審卷㈠第453至456頁、卷㈡第131至132、16 6頁、原審告訴人意見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2人如 附表一、二各編號「原審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並衡酌被 告2人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侵害法益固非屬於 同一人,然其等各次於集團內之角色分工、行為態樣、手段 、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如以實質累 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 涵與罪責程度,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評價各罪類型、 關係、所侵害之法益、責罰相當原則等節,分別定被告陳軒 叡、施宜廷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4年10月。於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整體觀之,原審量處之刑, 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 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 之量定,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量刑 堪稱適當;且所定應執行刑,亦無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所 定之外部性界限,並已給予適當之減讓。
㈢、被告2人上訴所指偵審均自白犯行、所扮演之角色、參與情節 及生活經驗等科刑因素,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一一審酌,所定 應執行刑部分,亦已給予適當之減讓,已如前述。且被告2
人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自白犯罪,惟迄未能賠償 各該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未自動繳交本案犯罪所得,而無 從依新法即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是 難認被告2人有何科以較輕之刑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陳 軒叡、施宜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一節,並無理由。㈣、綜此而論,自難認原審量刑失當,有應予撤銷而改判較輕之 刑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陳軒叡、施宜廷之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備註:⒈原判決宣判日113年1月15日(下稱原判決A) ⒉原判決宣判日113年2月29日(下稱原判決B)附表一:被告陳軒叡罪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 原審宣告罪刑 本院宣告刑 ⒈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賴慶華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⒉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李駿紘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⒊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陳姿穎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⒋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吳文如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⒌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5/黃啟桓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⒍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6/蘇又銘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⒎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7/顏士欽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⒏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8/夏志威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⒐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9/方紹穎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⒑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0/李靜蓉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⒒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1/張惟翔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⒓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2/蔡元浩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⒔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3/陳妤柔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⒕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4/宋嘉晏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⒖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5/簡宏遠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⒗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6/莊如妘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上訴駁回)。 ⒘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7/許德華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⒙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8/謝育瑋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上訴駁回)。 ⒚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19/余佳田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⒛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0/王麗淑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1/陳崇賢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2/陳彥晴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3/黃雅鴻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4/林樹澄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5/潘賢名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6/田凱倫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7/陳鈺臨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8/黃紹齊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29/黃廷宇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0/張龍權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1/詹勲程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2/康竣欽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3/馬岳玲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4/楊紫晶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5/蔡佳岑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6/鄭淵洲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7/蔡博全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8/高誌瑋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39/黃梓翔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0/張峰瑋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1/吳俊忠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2/姜均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3/陳文仁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4/陳俊豪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5/陳珮瑜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6/蘇裕凱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7/陳怡婷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8/林楷雲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49/藍御誠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50/陳天佑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51/賴昱光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一編號52/石承翰 陳軒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附表二:被告施宜廷罪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 原審宣告罪刑 本院宣告刑 ⒈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秦凱熙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無(上訴駁回)。 ⒉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莊正平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⒊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王婉如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⒋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許哲煒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⒌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李定陽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⒍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6/梁智健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⒎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7/何立軒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⒏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8/陳永強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⒐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9/盧允凡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⒑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0/陳羿翰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⒒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1/葉庭瑄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⒓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2/曾佳敏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⒔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3/李悅恩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⒕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4/陳銘毅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⒖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5/陳怡廷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⒗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6/林莉娟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⒘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7/楊千昀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⒙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8/江柔宣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⒚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19/游博丞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⒛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0/蔡秉霖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1/邱晨昀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2/張朝貴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3/陳廷雅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4/蔡孟融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5、30/詹峻嘉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6/游喻存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7、29、34/呂宜庭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28、33/林聖達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1/張國龍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2/廖存真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5/蔡佩岑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6/孟繁伃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7/侯惠芬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8/張凱傑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39/陳綉珍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0/楊薇貞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1/陳冠宇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2/林群斌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3/李孟潔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4/江俊緯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5/鄭桐羽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6/方柏森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7/楊惟鈺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8/鄧煒晧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49、59/劉桂伶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0/陳萱綸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1/吳中凱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2、56/李翊廷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3/楊秀琦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4/黃臣逸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5/吳彥霆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7/薛玲蓉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原判決A附表五編號58/顏勝彬 施宜廷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無(上訴駁回)。
附表三:被告葉家佑罪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 原審宣告罪刑 本院宣告刑 ⒈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張芷寧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⒉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夏育捷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⒊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廖俊威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⒋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4/張愷正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⒌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5/林玟婉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⒍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6/楊品聖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⒎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7/蔡嘉旭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⒏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8/高氏釵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⒐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9/陳家煒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⒑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0/伍依珊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⒒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1/彭筱嵐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⒓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2/蕭佳凱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⒔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3/歐庭谷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⒕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4/陳奕男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⒖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5/陳沛瀠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⒗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6/李秀蘭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⒘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7/白智遠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⒙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8/陳品璇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⒚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19/楊約新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⒛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0/劉雅紋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1/翁志祥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2/呂易恒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3/徐惠貞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4/柯姵如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5/李季芸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6/沈凡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7/歐耀文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8/陳琪雯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29/張家晉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0/林逸恩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1/李佩臻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2/林哲楷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3/孫祥恩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4/黃峻偉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5/李歡庭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B附表二編號36/蔡昇宏 葉家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