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懿
選任辯護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
第184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加重誹謗罪,共貳罪,各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
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
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
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
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懿(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審判程
中表示上訴意旨略以:我承認犯罪,對於原審判決書認定之
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僅就量刑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量處
易科罰金之刑度,希望能與告訴人余宗遠(下稱告訴人)和解
等語(見本院卷第70、94至95頁),足認被告只對原審上開
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
決關於被告之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
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係依據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
刑妥適與否:
(一)本案被告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
予告訴人所為言詞,依社會一般觀念,堪認係加害告訴人及
其家人之生命之通知,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怖,雖告訴人未
因而交付財物與被告,仍認被告已著手本案恐嚇取財犯行,
應成立未遂。核被告於原判決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
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為索取財物而對
告訴人所為恐嚇行為,為恐嚇取財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容有誤會。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
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而行為人倘若
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
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
件,然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
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
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
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是核被告就如
附表編號2、3即原判決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
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並認應與前開散布文字誹謗罪有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處斷云云,尚
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被告以臉書帳號「駱仲達」於111年7月29日傳送附表編號1
之「我有病!會直接弄死你跟你家人喔~要小心!」、「我
一定百分之一百用生命追尋用死你!」、「再說一次喔!50
就好大家開開心心 不然你就g定了」等文字予告訴人,係
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行為,各次行
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屬包括一罪。被告於附
表編號2、3所示時間,接續以臉書帳號「羅懿」、「駱仲達
」名義傳送如各該編號所示文字留言於證人偕敏梓之公開臉
書頁面上,係各以同一手法誹謗告訴人,時空密接,且侵害
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
(四)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取財未遂罪1罪、加重誹謗罪2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就原判決事實欄一㈠所為之恐嚇取財犯行,因告訴人未
因此交付財物,而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及加重誹謗罪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
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
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
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
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亦應受比例原則與
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
、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查本件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已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70、94至95頁),堪認被告犯後態
度良好,核與原審執被告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作為被告
之量刑審酌因子(見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5至7行量刑所載內
容)相較,顯然不同,是原審未及審酌,而就被告上開犯行
,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顯有違比例原則,其刑度自 難謂允當。是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請求從輕量刑 等語,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 疵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所處之刑予以撤銷改 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與告訴人間並無 債務關係,竟恣意透過網際網路方式,以臉書帳號「駱仲達 」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恫嚇及對其索要財物,復在未經查證 下,虛捏告訴人詐欺他人、騙錢,致被害人自殺等不實內容 ,以文字散布在證人偕敏梓之臉書公開頁面上,甚屢屢傳送 許多不堪文字(未構成犯罪),造成告訴人及證人偕敏梓身 心俱疲,被告甚於113年4月11日,本案於原審審理期間仍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Roy」多次傳送騷擾簡訊予證人偕敏梓 及辱罵告訴人等情(見原審卷第33至39頁),所為誠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 好之犯後態度,併衡酌被告前有妨害公務之犯罪前科,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本 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復考量被告未
獲得告訴人原諒,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商談和解,惟告訴人 不願與其和解之態度,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肆業, 目前待業中,尚有未成年子女1人須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 況(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俊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111年7月29日 被告以臉書帳號「駱仲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方式,傳送多張告訴人與告訴人母親之合照與告訴人,並向告訴人恫稱:「50萬喔,大家開開心心~我做口碑的喔!打聽一下!」、「平安喔~宗遠~」、「我有病!會直接弄死你跟你家人喔~要小心!」、「我一定百分之一百用生命追尋用死你!」、「再說一次喔!50就好大家開開心心 不然你就g定了」、「星期一12:00沒收到你跟你媽你全家一定g」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他字卷第44、45、46、47、49頁 2 111年7月29日 被告以臉書帳號「羅懿」於告訴人之母使用之帳號臉書頁面公開留言稱:「你知道你現在的生活品質、享受到的一切都是你兒子騙來的嗎?騙喔!」、「你開的賓士是你兒子騙人家單親母親的,已經自殺了。您睡得著嗎?」、「自己在破碎家庭、小時候賽車骨折長不高又像蔡頭就算了,不要害人,他在害人!」、「喔差點忘了,手錶omega我最喜歡我很有印象!他騙一個台商讓她們全家差點燒炭…新聞應該有,自己查喔!五個人的生命!那隻手錶你帶的下去!?」、「您如果有一點良知,請把房子、車子、所有物質拿走,饅頭你留著,因為其他都是您兒子欺騙可憐人得來的都!」等語。 他字卷第69、71頁 3 111年11月8日 被告以臉書帳號「駱仲達」於告訴人之母親帳號臉書頁面公開留言稱:「騙了很多錢幫你買房子?你搞清楚你是更生人!」、「玩賽車撞壞頭腦你不幫她醫治喔!?」、「阿姨~~~~最近身體好嗎?饅頭身體好吧!要顧好喔,別再走丟了~」、「很好奇明年您那個玩賽車摔壞頭的小余?人在哪?詐騙那麼多人,該還了吧!你帶的手錶是人家一家人生命!開心嗎?」、「公司快倒了喔~」等語,損及告訴人名譽。 他字卷第73、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