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仁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
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
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
品罪、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
上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
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
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
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仁德(下稱被告)所犯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係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