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8號
TPHM,112,重附民,18,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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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德方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李長遠

林意堂
陳可潔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2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32、233
、327、411、4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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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