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12年度,48號
TPHM,112,上重訴,48,2024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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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選任辯護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庚○○
壬○○○

辛○○
己○○
丙○○
代 理 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
1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94號、第109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與其父甲○○、母乙○○、配偶丁○○、胞妹癸○○、其兄戊○○
之妻即大嫂寅○○、兒子子○○(民國0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
)、女兒丑○○(0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兒子卯○○(000
年生,姓名年籍詳卷)、姪女辰○○(000年生,姓名年籍詳
卷,即戊○○與寅○○之女),各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第3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並同住於新竹市○區○
○路0段000號及000號2樓,1樓則經營○○輪胎行。陳○○自幼雖
無嚴重違反道德規範之作為,但敢於採取違法邊緣之行為,
常認為自己之想法與他人不同,且堅持自己之作法,遇他人
有想法差異時,多採取隱忍與避免衝突之方式行事,或選擇
離開,而疏於與對方溝通,傾向以自身經驗之有限資訊推論
人際互動狀況,其思考較為固著,與人有衝突時,經常認為
自己遭受排擠,多採取「責任外在歸因模式」,認為係因他
人行為或環境方造成自己之發展成就不順利,容易累積長期
情緒與人際壓力,且因陳○○個性較好面子,有時因而會有較
為衝動或魯莽之行為,甚且不惜採取玉石俱焚之激烈手段。
 ㈡陳○○於成年後,自認與父親甲○○及母親乙○○間有許多溝通上
之困難,雙方難以認可彼此看法,陳○○無法依照自己之想法
行事。陳○○於與其妻丁○○結婚後,雖應甲○○之邀請回到○○輪
胎行工作,然因營業方向與工作相關事務等問題,與甲○○常
起爭執。陳○○與乙○○間之爭執原因,則多出於陳○○為保護其
配偶與子女之想法,包括婆媳問題、對兒女教養方式,及家
務、育兒等分工事項。陳○○並主觀認定父母較偏愛其兄戊○○
及其妹癸○○,認為自己很難獲得父母在物質或其他事務上之
支持與幫助,於家務分工及經濟支持上均感覺不公,而與父
母間爭執頻繁,溝通方式皆甚為激烈,於本件發生前1、2年
陳○○於與甲○○爭吵過程中,即曾2、3次出言表示欲放火燒
燬○○輪胎行(此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陳○○雖因對
於姪女辰○○之照護及家務分工問題感覺不公,對大嫂寅○○
有不滿,惟於本件發生前未與寅○○間有何直接之衝突。於10
9年1、2月間,陳○○經友人引介接觸地下賭場,開始習慣賭
博,有嗜賭症症狀,至109年9月間向丁○○坦認後始停止賭博
行為,惟仍積欠相當之賭博債務。陳○○為償還賭債,除兼營
選物販賣機臺生意外,並於新竹科學園區之製造業公司從事
夜班工作,而甲○○於110年10月間知悉陳○○賭債問題後,亦
將○○輪胎行之大部分經營工作下放予陳○○,但就陳○○兼職夜
班後之輪胎行工作狀況,以及對客戶之經營理念上,仍多有
爭執。
 ㈢於111年6月15日,甲○○將○○輪胎行之工作交由陳○○,但陳○○
有事外出,甲○○亦因工作不在輪胎行內,陳○○認為已將外出
之事告知母親乙○○,乙○○仍因有客人上門,而撥打電話要求
陳○○返回○○輪胎行工作,陳○○已因工作分配問題,對甲○○、
乙○○心生不滿。於該日晚間9時30分許甲○○返家後,陳○○
與乙○○、甲○○就其被要求返回輪胎行處理工作之事起口角衝
突,且因乙○○責怪陳○○為何小孩吃完飯之碗還沒有洗,並為
同一事由指責丁○○,陳○○聽聞後,續與甲○○、乙○○為家務分
工等事,爭吵不休,陳○○並因而辱罵寅○○為何沒倒垃圾、沒
洗衣服。陳○○深覺不公,情緒激動,揚言「不爽家裡放火燒
一燒」,甲○○回以「那就去啊」,陳○○聽聞後,覺得再度遭
父親看不起,其先前已多次表達要將輪胎行燒燬,均不被當
一回事,其情緒爆發,怒火中燒,為除去其壓力源頭,證明
其真的敢付諸實行,陳○○即依其預謀,準備拿取家中汽油空
桶,前往購買盛裝之汽油,遂要求在○○輪胎行1樓後方打麻
將之乙○○友人黃○○及蘇○○離開,本欲拿取放置於樓梯下方倉
庫而遭打麻將之人擋住之20公升汽油桶,卻發現該處並無汽
油空桶,陳○○遂改拿取原置於1樓之5公升裝保特瓶空桶4個
,於同日晚上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外出購買汽油。於同日晚上10時1分許,在新竹市○區○○
路000號之全國加油新竹市○○路站,陳○○以新臺幣(下同
)600元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分裝於其所攜帶之5
公升裝保特瓶空桶4桶內,旋於同日晚上10時5分許,駕駛上
開車輛返抵○○輪胎行並停放於門口之人行道上,未將該車熄
火(該車行車紀錄器仍處於開啟狀態),急著下車取出放置
於該車後車廂裝滿汽油之保特瓶桶3桶,便於攜入屋內。陳○
○先將第1桶汽油潑灑於○○輪胎行1樓之空壓機旁(即房屋中
央偏內側位置),再將第2桶汽油潑灑於1樓頂高機工作區處
(即房屋中央面朝門口偏左側位置),第3桶汽油則潑灑於
該輪胎行1樓靠近門口處之普通重型機車區地板(即面朝房
屋門口之右前側位置,以下左、右側均依人在輪胎行內面朝
門口做辨識敘述),由屋內往屋外潑灑汽油於地面,汽油流
動而遍佈該輪胎行1樓地板,空氣中亦皆係揮發之汽油味(
另1桶92無鉛汽油5公升未潑灑亦未經扣案)。甲○○見陳○○
灑汽油,即請乙○○報警,乙○○即於該日晚間10時6分許,以
室內電話00-0000000號撥打110,告知警方其兒子在輪胎行
地址的家裡倒汽油,再將電話交給丁○○,丁○○告知警方家裡
有人放火,已經倒了很多汽油,請警方趕快派人過來,而乙
○○之友人黃○○及蘇○○因見聞陳○○潑灑汽油,並與甲○○、乙○○
爭吵之情狀,已各自騎乘機車離去。陳○○於潑灑汽油時,持
續與甲○○爭吵,並揚言「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
說(台語)」、「最好是把我抓進去,不要讓我出來,敢不
敢」,表達其確實有點火引燃該輪胎行之能力及決心,並已
表露其不惜與其壓力源頭即其父母同歸於盡之殺害直系血親
尊親屬之犯意,甲○○先後又回以「馬上來」、「警察馬上來
」、「你倒啊,警察馬上來,警察馬上來」等語,陳○○覺得
仍被父親看不起,被認為不敢真的去做,所受刺激更強化其
犯意之實行,雖丁○○已前來以「好啦,你鬧夠了沒?不要倒
白癡是不是?」等語勸阻陳○○停手,但陳○○無罷手之意,
甲○○則繼續唸陳○○「這麼不長進」,陳○○怒火更旺,累積之
壓力無從宣洩或逃離,堅認只有剝奪其父母甲○○、乙○○之生
命才能獲得解脫。而依照陳○○具有汽車維修相關之學經歷及
工作、生活經驗,已充分認識汽油係危險性極高之易燃物,
且知悉該輪胎行1樓擺放大量有機溶劑、機油等助燃物,2樓
為木質地板、木質隔間,在2樓之家人僅能由樓梯下至1樓往
門口離開該輪胎行住處,別無其他逃生出口,同住之家人甲
○○、乙○○、丁○○、癸○○、寅○○、子○○、卯○○丑○○、辰○○均
在屋內,若自1樓引火點燃四溢地板之汽油,將瞬間燃燒
生大火、濃煙及高溫,並即延燒、燒燬該輪胎行,同住家人
將難以逃生,其中子○○、卯○○丑○○、辰○○均為6歲以下之
年幼兒童,更無獨立之逃生能力,其等皆將因躲避不及而生
燒死或窒息之結果。陳○○成年人,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之直接故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之直接故
意,以及縱然放火殺害居住於該輪胎行2樓之其餘同住家人
(含兒童),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未必故意,至位於其潑
灑第1桶及第2桶汽油處中間之工作機臺附近,拿取用以擦拭
手部油料之工作用廚房紙巾(下稱紙巾),以打火機點燃後
,向前走3、4步至頂高機工作區處,再面朝1樓門口之方向
,將該起火之紙巾朝房屋右前側停放機車處(即陳○○所潑灑
第3桶汽油位置)丟擲,瞬間引燃滿地之汽油而發出爆炸聲
響,火勢迅速延燒。而當時同在1樓之乙○○及丁○○,因較靠
近房屋內側樓梯處,為搶救在2樓之幼童,均衝往2樓陳○○
丁○○及兒女所使用之臥室,而與在該臥室內之癸○○、寅○○
子○○、丑○○卯○○、辰○○等人,均因1樓之猛烈、迅速竄燒
至2樓之火勢,未能逃出,因而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
死亡,8人之遺體並因2樓地板受燒碳化、燒失,鋼架嚴重坍
塌,俱墜落至1樓。甲○○因當時站在1樓屋內前側接近門口處
,於見陳○○點火引燃地面汽油時,旋即向外逃出,始倖免於
難而未遂。陳○○亦於丟擲引火紙巾見火勢爆燃後,迅速往門
口逃出。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警員洪晉翊、
陳劭平因接獲110報案電話及勤務指揮通知,於該日晚間10
時11分許,前往○○輪胎行處理,發現站在○○輪胎行附近之陳
○○、甲○○,陳○○發現警員洪晉翊、陳劭平到場後,在偵查犯
罪機關及公務員發覺犯人及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
之犯罪事實前,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等語
,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之人,而自首其放火殺人之主
要事實,警員因而觀察到陳○○口罩有燒融痕跡,身上散發汽
油味且情緒失控,當場逮捕陳○○,並送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急救。又消防人員於同日
晚間10時45分許撲滅火勢,發現○○輪胎行之住宅結構如屋內
天花板、鋼樑等重要部分均已嚴重扭曲、變形、塌陷,房屋
內部嚴重受燒,喪失其主要效用而已燒燬。
二、證據能力:
  原審委請新竹市消防局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進行現場重
建且錄影、拍照,原審並就錄影畫面進行勘驗之部分(參原
審卷八第273至280、293頁、原審卷九第184頁),因係以由
消防局之火災調查人員詢問甲○○相關案發現場相關資訊後,
由消防局人員以打火機點火引燃紙巾並手持,丟入盛裝汽油
之金屬托盤,欲以實驗方式模擬案發時之情況,並非請具專
門知識者就特定證據問題輔助法院進行判斷,非屬鑑定之法
定證據方法,縱原審就上開現場模擬過程之錄影當庭播放,
並將其過程作成勘驗筆錄,亦難因此認該模擬畫面之製成本
身屬勘驗之法定證據方法,復與其他之法定證據方法均不相
符,且經被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認上述現場重
建畫面及內容應無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就其平日與甲○○、乙○○、丁○○、癸○○、寅○○
兒童子○○、兒童丑○○、兒童卯○○、兒童辰○○同住於○○輪胎行
2樓,並在該輪胎行工作,於案發當日晚間因遭要求返家處
理工作、家務分配等問題與甲○○、乙○○爭執後,駕車前往全
加油新竹市○○路站,以600元購買92無鉛汽油20.35公升
,裝於所攜帶之5公升裝保特瓶空桶4桶,返回該輪胎行後,
於該輪胎行內之前揭地點接連潑灑3桶汽油,且點燃打火機
、引燃汽油,進而引發火勢等情,均坦認在卷;就其傾倒汽
油引燃火勢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即○○輪胎行之犯行
,及乙○○、丁○○、癸○○、寅○○、兒童子○○、兒童丑○○、兒童
卯○○、兒童辰○○均因為未能逃出,因火勢受有全身四度燒傷
(焦化)死亡,甲○○則逃出而未死亡各節,亦皆予坦認,然
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未遂、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犯行,辯稱:我沒有要殺人的犯意,因
為我父母責罵我太太,我覺得很不公平,因此和父母發生爭
吵,我想用比較激烈的方式想讓他們懂我,知道我的立場;
我沒有想要讓汽油延燒,我沒有點燃過汽油,不知道這麼嚴
重,所以才沒有做任何防護措施;我是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
後,丁○○勸我不要亂來,我以為可以將著火的衛生紙丟出輪
胎行外面,結果不小心引燃汽油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
稱:被告坦承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但被告對於太太
、子女的感情非常深厚,對於其他家人也無明顯仇恨,係因
為手遭燙到才放掉著火的衛生紙而引燃汽油引發火勢,被告
主觀上並無殺害同住家人、兒童之計畫與故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平日與甲○○、乙○○、丁○○、癸○○、寅○○、兒童子○○、兒
丑○○、兒童卯○○、兒童辰○○同住於○○輪胎行2樓,並於該
輪胎行工作,與上開人員有前述家庭成員關係,於111年6月
15日晚間9時30分許之後,被告因遭要求返家處理工作與甲○
○、乙○○口角衝突,又因丁○○沒洗碗之家務問題遭乙○○指責
,而再與甲○○、乙○○發生爭吵,被告即揚言放火燒家,甲○○
回以:「那就去啊」,被告遂攜帶5公升保特瓶空桶4桶,駕
車前往全國加油新竹市○○路站,購買以600元共計20.35公
升之92無鉛汽油,盛裝於保特瓶空桶後,駕車返回該輪胎行
,並提油在該輪胎行內1樓之空壓機旁、頂高機工作區及近
門口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處地板,由屋內往外各潑灑1桶汽
油,且以打火機引燃地面汽油,該輪胎行瞬間爆燃,火勢延
主要建築結構,在2樓被告臥室內之乙○○、丁○○、癸○○、
寅○○、兒童子○○、兒童丑○○、兒童卯○○、兒童辰○○均未能逃
出,受有全身四度燒傷(焦化)死亡,甲○○則逃出而未死亡
等節,業據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
明確(參相卷第33、37、44、45頁、他卷第32至34頁、偵97
94卷第76、77、83頁、原審卷八第30至65頁、本院卷二第48
9至515、517、520至532頁),核與證人即乙○○友人黃○○
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人即乙○○友人蘇○○於偵訊及原
審審理時、證人即全國加油站○○路站員工楊安華於警詢中所
為證述相合(參他卷第35、36、42、44、45-1、47、48頁、
原審卷八第66至74、77至89頁),並有全國加油新竹市○○
路站監視器錄影擷圖(參他卷第17、18頁)、○○輪胎行旁之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監視器影像擷圖(參偵9794卷
第50頁)、20.35公升92無鉛汽油之購買紀錄(參偵9794號
卷第53頁)、新竹市警察局鑑識科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參他
卷第248至252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
履勘現場筆錄(參相卷第25至32、43頁)、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參相卷第48至54、58、
108至195頁)等在卷可佐,而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長褲、鞋
子,經送請內政部消防署以氣相層析質譜法分析結果,均檢
出汽油類易燃液體,復有新竹市消防局111年7月12日局消調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內政部消防
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可稽(參他字第1776號卷第
114頁),被告就上開各情亦均坦承,此部分事實,首堪予
認定。
 ㈡依新竹市消防局111年7月12日局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
」記載略以:「二、燃燒後之狀況:…㈡檢視該戶西南側受燒
情形,靠近西側牆壁設有神明桌且已嚴重燒燬、燒失,西側
及南側牆面水泥亦有嚴重剝落情形,地面擺放之物品受燒碳
化及燒失,該區上方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受燒變色、扭曲、
變形;檢視東南側作業區受燒情形,該區靠近南側牆壁設置
有輪胎架並擺放有輪胎已明顯燒失,且2樓樓地板C型鋼架亦
嚴重受燒變色、扭曲、變形及坍塌…㈢…2樓西北側受燒後,大
部分樓地板已受燒碳化、掉落及燒失,僅殘餘少許地板及飲
料瓶,中段處盥洗室已嚴重燒燬、燒失,但2樓西北側樓地
板C型鋼架亦受燒變色、變形及扭曲,未有坍塌情形。…㈤檢
視1樓東北側頂高機作業區(000號東半側)受燒情形,該區
地面設置有2台車輛頂高機,據屋主指稱於該區靠近北側牆
壁附近停放有1部機車,現場受燒後,該機車已嚴重燒燬僅
剩鐵架,並於救災時被移出。該區上方2樓木質樓地板已受
燒碳化、燒失並掉落於該區地面且樓地板C型鋼架及南、北
二側H型鋼架有嚴重坍塌情形。另檢視該區東北側角落處附
近2樓地板H型鋼架與靠近北側牆壁之L型鋼連接處已有斷裂
脫離情形,而該H型鋼西側端亦與北側中段H型鋼柱脫離,且
南側H型鋼亦與中段處鋼柱連接處斷裂脫離情形。㈥檢視鐵皮
屋頂受燒情形,西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明顯受燒變色、
變形,東半側鐵皮浪板及C型鋼架亦明顯嚴重受燒變色、變
形。2樓東側牆壁鐵皮浪板亦受燒變色及變形,北側及南側
窗戶亦嚴重燒燬。」;於「起火原因研判」則記載略以:「
本案自受理報案至搶救人員到場於數分鐘內現場已陷入一片
火海,綜合報案紀錄、現場照片、相關文獻及甲○○向火災調
查人員之供述,現場燃燒現象為瞬間猛烈燃燒,研判為易燃
性液體燃燒所造成。」(參他卷第67至237頁),核與所附
火災現場照片所示情形相合,而○○輪胎行所在住宅結構如鐵
皮屋頂、屋內天花板、鋼樑、鋼架等,均因汽油引燃延燒導
致嚴重扭曲、變形、塌陷,住宅內部有嚴重受燒情形,已影
響至該住宅本體及結構功能安全,足認該住宅構成之重要部
分已燒燬,而喪失其主要效用甚明。被告明知○○輪胎行所在
住宅現供人居住使用,仍於1樓地面潑灑3桶汽油後,持打火
機引燃汽油,導致火勢爆燃延燒,且2樓地板已燒碳化、燒
失,鋼架嚴重扭曲、坍塌等如上所示之嚴重燒燬情形,被告
主觀上自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無訛。至前揭火
災鑑定報告所認定之起火點(即1樓東側頂高機作業區),
事涉被告殺人犯意之認定,於後併予詳敘。
 ㈢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直接故意,及殺人
、成年人殺害兒童之未必故意而為之:
 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
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積極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
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消極故意、未必故意),二者雖均為
犯罪之責任條件,但其態樣並不相同,故刑法第13條第1項
、第2項分別予以規定,以示區別。區分方法為凡認識犯罪
事實,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僅有認識,無此希望,
但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所謂犯罪動機
,係招致外在行為之內在原因,亦稱犯罪之遠因或原因,乃
行為人決定犯罪意思、開啟犯罪故意之原動力。是否犯罪,
雖決定於故意,而非動機;然有故意,則必有動機,而故意
在刑法論上,可為一般抽象之觀察,動機則須就個案為個別
的具體之審查,是以行為人動機之如何,有時非不可藉資判
斷犯罪類型中故意內容之形成,進而推論其構成要件行為事
實之該當與否。又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
故意,尚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
態度、表示外,並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
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
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故就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又究係屬直接故意或
間接故意,其內心決定遂行犯罪之驅力,亦即其動機為何,
包含被告與家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下所受刺激等
,非不得作為判斷其故意形成之參考基準,予以綜合研判。
本院以下即從被告為本件行為之背景原因,以及案發當日決
定實行犯罪之直接原因等情形予以論列、分析,再論及被告
於潑灑汽油、引燃火勢當下之心理狀態,綜合判斷被告主觀
上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
 ⒉被告於案發前與父母、家人間之相處情形:
 ⑴依原審囑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
進行精神鑑定、人格特質、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
可能、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等事項之鑑定,該鑑定團隊經過
會談、訪談,蒐集、觀察相關資料後,出具臺大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其中關於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
部分,鑑定報告就被告與父母間之關係說明略以:「成年之
後,被告認為自己與父母有許多溝通的困難,自己比較容易
被父母誤解,覺得無論如何溝通,好像在父母眼中都是錯誤
的。被告與父母的互動較少聊天,很常有爭執。被告認為有
自己的想法與規劃,但很難讓父母理解,父母會認為自己還
是小孩子,什麼都不懂。因此被告與父母的溝通方式都很激
烈,在溝通時至少有一方會情緒激昂。被告認為對父母無法
好好講,若嘗試溝通就容易被誤解,而無法符合自己想法行
事。久而久之,被告習慣若有計畫即先斬後奏,先硬做了之
後再來處理後續溝通或其他問題。被告與父親之爭執多半針
對工作與輪胎行經營等相關事務,認為自己與父親關於輪胎
行之經營理念完全不同,會向父親提出不同想法,但最後通
常都還是以父親想法為主。被告認為自己將工作行程安排得
很緊湊,但需要休息時,父親卻認為被告懶散不願工作。被
告亦時常與母親爭執,原因大多出於想要保護妻子與子女的
心情,爭執内容包括婆媳問題、對於兒女敎養方式不同意見
,及配偶與大嫂間之家務與育兒分工問題等。被告認為父母
對自己相較於其他手足較不公平,認為自童年起就較偏愛哥
哥與妹妹。在成年之後,被告仍認為自己難以得到父母在物
質或是其他事務上之支持與幫助,例如哥哥照顧女兒之事,
被告過了一段時間才知道;自己發生債務時,認為若開口向
父母求助,應該不會獲得金援;原本想購置房產,想以地下
錢莊欠款為由向父母借貸,亦未得到幫助。被告父親表示與
被告對於輪胎行的經營理念不同,並認為被告心眼過大,兼
職多項工作,使得白天在自家工作時會打瞌睡,工作態度看
心情,心情好時可以持續,不好時就愛做不做,常因此責備
被告。被告父親表示在得知被告賭博債務問題之後,雖不認
同被告之經營理念,但在被告母親要求幫忙之下,仍將多數
工作轉移由被告負責。針對被告配偶之婆媳衝突,被告父親
表示爭端起於被告大嫂於案發前2年左右嫁入並生女後衍生
。因被告大嫂會工作到晚上9點才返家,被告父母僅需協助
準備早餐。然而被告夫妻仍會計較被告父母較疼愛大嫂,例
如於假日仍會幫被告哥哥女兒洗澡,但被告子女則無此待遇
。被告父親並認為被告母親掌管家中經濟支出,且較為嘮叨
,常與被告配偶因家務小事而不快,但被告配偶又不會與被
告母親正面衝突,私下向被告抱怨後,被告代之向被告母親
反應,造成經常吵架。被告父親表示爭端的另個引爆點來自
於106年之都市更新計畫,雖最後因條件談不攏未加入都更
案,但也因此提早討論到未來財產分配議題。被告父親考量
被告哥哥自高中畢業後就協助償還家中房貸,規劃未來由被
告哥哥繼承1樓店面、收取房租,2樓住家則由被告與被告妹
妹均分,更讓被告抱怨財產分配不公。綜上所述,可見被告
與父母之關係,因長期的溝通不良與頻繁爭執,累積許多不
滿。爭端包括長期認為父母較偏愛手足,在家務分工與經濟
支持上對自己與妻兒不公,及對工作理念的差異,感到難以
獲得父母對自己的肯定與認可,並在急欲維護妻兒情緒下,
更容易爆發激烈爭執。在本案發生前2、3個月左右,被告即
因上述原因與父母和哥哥發生激烈衝突、情緒失控,本次案
件亦是在上述長期爭端以及被告父母於案發當晚斥責被告配
偶之下成為導火線。」(參原審卷九第41至45頁)。
 ⑵又鑑定報告就被告與哥哥夫妻間之關係則記載略以:「於被
告哥哥成為職業軍人後,被告就較少與其往來互動,平時亦
少有糾紛。然而對於大嫂,被告則多有不滿。於被告哥哥與
大嫂尚未結婚時,大嫂即因工作地點來往方便而住進被告家
中,當時有養狗但疏於照顧,當時被告即與大嫂有些爭執。
被告哥哥與大嫂在案發前2年左右結婚,再度住入陳家中,
並於案發前1年左右育有1女。被告認為自己對大嫂很防備,
認為大嫂接近被告哥哥並嫁入陳家,是為了被告哥哥的錢。
被告亦不認同大嫂行事作風,於被告姪女出生後不久,大嫂
即與同事合夥開設美容美甲店,經常直至晚上11、12點才回
家,被告感到無法諒解,認為工作應不致於需要到那麼晚回
家,並認為大嫂不應那麼快開店工作,而把姪女都給被告母
親照顧。對於姪女的照顧分工,被告也對大嫂和大嫂之母感
到不滿,約於本案發生1年前姪女出生,大嫂或其母嫌棄因
修車造成的空氣污染、噪音使得家中環境不佳,而去月子中
心坐月子。大嫂之母也曾與被告母親討論好,姪女將由做托
育工作的大嫂之母負責照顧,然而在姪女出生後,要交給大
嫂之母照顧時卻遭拒絕,被告母親因此必須一併照顧被告3
名子女及姪女。上述狀況讓被告為母親感到不捨,覺得這使
母親很累,然而被告從未針對此事與被告哥哥討論溝通。在
本案發生約半年前,被告甚至因此感到賭氣,故意將自己子
女也都丟給被告母親照顧。因為上述不滿,致使於本案發生
前2、3個月左右,被告與父母、哥哥激烈衝突之事件。當日
被告因為其他家庭事務與母親爭執,哥哥加入責備被告賭債
欠款、不負責任,被告聽聞後覺得情緒失控、感到激憤,認
為自己跟母親吵的是家裡的事,但哥哥還提起另外的事情,
且自己已在處理債務問題。被告隨手拿1支鐵棍架在哥哥脖
子或肩膀上,被告表示當時只是想要嚇嚇哥哥,希望他不要
再提此事,只是架了一下就放開,後續並無進一步更暴力之
行為。當時哥哥並無反擊,也沒有再多說什麼。被告父親後
續進門時,被告對陳父說,『難道哥哥給錢比較厲害嗎?把
我講成是累贅』,被告父親回答『對啊』,使被告感到憤怒。
對於為何被告當時的行為沒有遭到家人阻止或哥哥反擊,被
告認為可能家人看輕自己、『笑我不敢』,覺得自己不會做出
更暴力的事情,但也覺得可能是在容忍自己。綜上所述,被
告雖對大嫂多有不滿,認為大嫂覬覦陳家財產、不滿大嫂行
事作風,且認為姪女由被告母親照顧之事不公平,但少有與
哥哥對此進行溝通,累積許多不滿情緒。相較於父母對哥哥
夫妻與姪女的照顧愛護,被告覺得於家中努力協助的自己少
有得到肯定,並因債務等事不被家人看重,導致本案發生前
2、3個月與哥哥、父母劇烈爭執,亦成為肇始本案件之家庭
衝突的背景。」(參原審卷九第45至47頁)。
 ⑶依上開鑑定報告就被告與妹妹之關係則揭露:「被告於成年
後與妹妹之生活較少有密切交集,少有如被告與父母或哥哥
間有因家庭事務有衝突之狀況。」(參原審卷九第47頁)。
 ⑷另被告與配偶及子女間之關係,鑑定報告之載敘略以:「據
被告所述,自己與配偶常會談心、溝通討論事務。被告表示
當時欠下賭債時,因害怕配偶離開,一直借錢填補債務缺口
,無法填補之後才不得不跟配偶坦白所有狀況。被告配偶知
情後原諒被告,被告即停止賭博,也因此清醒,開始償還賭
債。被告表示與配偶間生育之3個孩子皆無預先計畫,但認
為自己喜歡小孩。被告多次表達想要維護配偶與子女的心情
,且因此常與父母起衝突,也對大嫂有所不滿。被告並認為
自己與配偶之娘家相處和睦,認為『老婆家才是家,回到娘
家才是舒服安心的』。」(參原審卷九第47至49頁)。
 ⑸再參證人戊○○於原審中證稱:「案發2、3個月前我才知道被
告在外面積欠債務,聽被告說是線上簽賭,至少有2、300萬
元債務。丁○○本來有拿一筆錢當作房子頭期款,就用那筆錢
先處理一筆90萬元的高利貸。後來被告白天在家工作幫忙,
晚上上夜班,加上經營娃娃機店,這樣算起來月收入有7、8
萬元,剛好可以打平每個月要還的債務金額。後面在幫被告
處理事情時,才知道被告還有欠一筆經營夾娃娃機的款,有
跟別人借43萬元。這件事情之前被告有跟我借過一筆50萬元
,當時說因為卯○○生病及夾娃娃機店的預備金,被告每個月
還1萬多元,但是到第6個月時要一次還30幾萬元,被告有逾
期還我,到最後1個月時,被告有跟我說他繳不出來,但是
快要到期時被告錢又生出來了,然後我就接到我媽媽的電話
,就問我有沒有借錢給誰,後來在媽媽逼問下,其實媽媽已
經知道我把錢借給被告,在案發前2、3個月,媽媽才說當時
那30幾萬元是被告去向跟媽媽借的,被告拿媽媽的錢來還我
,才沒有影響到我。在本件案發前,被告一直都有跟父母吵
架,因為家務、工作的事情,至少2週會有1次,都是跟媽媽
吵,媽媽吵完之後,爸爸看不下去,接著爸爸也會跟著吵工
作的事情。都是因為家務、一些瑣瑣碎碎的事情,然後看不
下去,或是可能被告白天沒有認真工作而在睡覺,小孩丟給
媽媽顧,晚上跑去弄夾娃娃機,或是晚上車子放在那邊又不
趕快修完,就被爸爸唸。在案發前1個月,我有跟被告吵架
,我剛好,看到被告一直在兇媽媽,應該也是因為被唸,我
就說:『你在大聲什麼』、『你幹嘛這樣兇媽媽』,被告就覺得
好像全世界都應該要幫他還欠的那些錢一樣,不幫他好像就
不應該,我就跟被告嗆起來,當下被告拿鐵棍想打我,我說
:『好、正好!』我就趕快報警,就不用媽媽這樣一直寵著被
告,但媽媽還是一樣擋在前面,後來就不了了之。如果現在
回過頭來看的話,我會覺得父母比較偏袒被告,但被告可能
沒有這樣的認知。我高二、高三住校,基本上沒有太常住家
裡,頂多就是假日回家,高三畢業後我又去讀軍校,在軍校
基本上就是週末才回去,軍校結束後就是在部隊,大多只有
週末回家,我覺得我反而比較是靠自己。但是被告可能在外
面碰壁了,就回去家裡工作,家裡本來就是做修車的,基本
上被告就已經有現成的這些工具可以來做,相較於被告走的
路和我走的路,被告已經省了很大一段了,現有的店面,不
用成本,電費也不用他繳,做的也是被告的錢,我覺得倒是
父母比較偏袒被告。然後後來有了孩子,我覺得百分之80都
是我媽媽在顧,都是我媽媽在帶,所以我覺得反而是被告會
比較受寵愛。」等語(參原審卷八第241至252頁);於本院
審理中則證稱:「我太太沒有對我提過與被告間有不愉快,
也沒有說過被告對她有敵意或不滿,是我媽媽跟我說這些事
的,我週末回家也沒有觀察到有特別衝突。我觀察家事都是
媽媽在做,小孩多半也是媽媽在顧。我回家和媽媽聊天時,
她會說被告怎麼樣,我妹也會說被告又對媽媽大小聲,所以
我會認為被告與父母吵架的頻率是至少2週1次。被告欠債,
我們家庭開會要幫他處理,可是被告覺得面子拉不下來,又
跟媽媽吵架,被告咆哮後拿鐵棍架著我,媽媽擋在中間。當
下被告情緒比較不服,主要是面子拉不下來,氣頭上想要動
手。」「爸爸老老實實做,像打氣、補胎不用錢,出去救車
可能收100元,可是弟弟理念是這個成本100元,他就會收技
術費要收到1000元,就淨賺900元,會把毛利拉高,這是我
知道的部分。」等語(參本院卷二第515至517、523、524、
529、530頁)。
 ⑹而證人甲○○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平常與家人關係好不好,
要看他的心情。被告平常都是跟著我工作,因為在外面工作
薪水沒有比較好,跟著我一起工作至少薪水會比外面高,但
這造成他有點好吃懶做的個性,常常都是睡到下午2、3點才
起床,有賺到錢的時候幾乎花光,沒錢的時候就跟銀行貸款
或去借錢。被告常常惹我生氣,我曾說過不然叫他搬出去住
。被告夫妻有帶小孩出去過1次,但是沒幾天就回家了,因
為請保母、租房子就要花不少錢。我原本有要拿50萬元叫被
告出去創業,但是被告覺得太少,後來就不了了之。被告自
己的信貸、車貸非常多,造成他自己壓力過大,他自己也覺
得我們對他不好,他自己心裡就不平衡。」等語(參他卷第
32至34頁);於偵查中先證稱:『被告平常就常常跟乙○○吵
架,乙○○會唸他,被告每次都會頂嘴。」等語(參相卷第37
、38頁),再證稱:「我知道被告有銀行、車貸,但是我不
知道金額,我都是最後一個知道他貸款很多。110年底,丁○
○有幫被告處理130萬元的高利貸,後來2台汽車、2台機車也
都有貸款。」等語(參偵9794卷第76、77頁);復於原審審
理中結證:「我知道被告有在外欠債,因為已經蓋不住了,
我太太才講出來,被告債務轉不過來,跟我太太講,我太太
才跟我說。因為被告已經欠債欠到沒辦法,看到人就想開口
借錢。我太太私下有拿了40萬元或50萬元給被告,因為被告
苦苦哀求叫我太太幫忙,後來被告又叫癸○○去貸款90萬元給
他。被告去借高利貸,一個月要15萬元利息,我本來想要幫
他,我太太說不要幫他,工作放給他做,所以我就放了八成
的工作給他做,因為要幫忙被告,讓他可以有收入償還債務
。但我也做得很辛苦,因為被告晚上跑去上夜班,白天又要
睡覺,賺的收入屬於被告,但被告一副要做不做的,叫得我
真的很為難。本案發生前,被告常找我太太發生口角,頻率
一個月會有1、2次,因為小事借題發揮,被告比較疼老婆,
就會找我太太出氣,有時就是為了疼老婆而跟我太太頂嘴。
就是因為瑣碎的小事,每次口角的原因都不同,不是什麼大
事情。被告大部分發生口角的對象都是我太太,幾乎沒有和
其他同住親屬發生口角。有事時候被告苦苦哀求我太太,瑣
碎的事就找我太太吵架。被告之前和我們發生口角時,曾說
過要放火把家裡燒掉之類的話,說過好像2、3次,是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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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