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號
ULDV,113,訴,37,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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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廖素珠
法定代理人 陳佳吟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被 告 曾正賓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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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