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廖素珠 法定代理人 陳佳吟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被 告 曾正賓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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