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1號
ULDV,113,補,48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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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1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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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