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品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建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民
國113年7月12日、113年8月16日、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
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
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僅泛稱「因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然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又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
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為何不能以閱卷方式
影印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目的,依上開說
明,其聲請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