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乙○○
陳振農
相 對 人 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之第10行關於「陳振農」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
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