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3年度,113號
ULDV,113,家聲,113,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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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戴OO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鍾世芬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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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