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戴OO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鍾世芬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