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2號
ULDV,113,司拍,92,202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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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李宗義
謝耿維
相 對 人 徐陳阿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
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
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之,抵押權人毋庸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參最高法院71年台抗
字第306號判例要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①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向聲請人
李宗義、謝耿維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0月31日,並以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
,該抵押權已於112年8月2日辦妥登記在案;②於112年11月2
2日向聲請人李宗義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13年2月22日,並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
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11月24日辦妥登記在案。詎屆期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
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
期均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明昌 140 319.00 65分之13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明昌 141 1.00 65分之13 003 雲林縣 斗南鎮 明昌 142 1.00 65分之13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2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44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段000號 住商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2.14 二層55.58 騎樓15.37 電梯樓梯間3.51 116.60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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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