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9681號
ULDV,113,司執,49681,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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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68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羅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含解約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等),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 司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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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