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75號
ULDV,113,司促,8275,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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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許嘉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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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