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47號
ULDV,113,司促,8047,202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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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7號
債 權 人 林清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英、姜林美林艷台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依家事事件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
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43,00
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又聲請人原為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林金章之監護人,為請求
其擔任監護人之報酬而聲請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前開主
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酌定
其監護人報酬,並該民事裁定於113年11月29日確定,揆諸
首揭規定,上開民事裁定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
強制執行,聲請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
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以,本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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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