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宏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川鐵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6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開上訴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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