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08號
ULDM,113,聲保,10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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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逸欣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逸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逸欣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
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
2年度聲自第405號),受刑人侯逸欣確於113年11月29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檢察官
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
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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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