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塗宜琳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被 告 呂尉凡
羅誼婷
楊淯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因遭詐騙而在其住處(雲林縣北港鎮),登入網路
銀行進行轉帳,本件遭詐騙交付款項之侵權行為地為雲林縣
北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又被告呂尉凡、羅誼婷、楊淯誠之住所地,分別
於桃園市桃園區、新竹市東區、彰化縣彰化市,則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亦均有管
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
之聲請(見本院卷第92頁)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